张志华谈公开审理——打折的公开必然导致打折的公正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8年01月11日)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均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本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却将“公开”二字处处打折,限制旁听人员数量、雇一群无关紧要的人到法庭“占座”、故意安排极小的法庭,各种方法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为了能将案件包裹起来,法院们也是蛮拼的。那我们不禁要问,公开审判有何不好?为何非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司法层面上,我们不需要神秘。不敢公开,必有其难以见人之处。

  

  法律的空子,司法部门钻不得

  

  某职务犯罪案,只给当事人家属发了4张旁听证,50人的法庭宁可空着,也不允许更多人入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清早便有30多位不明身份者入场旁听,法院以“已无空位”为由不允许其他旁听人员进入;某(四人)合伙诈骗案,法院安排了一个20人的法庭,第一排不让坐,四位当事人每家只分了两个半名额,理由是大的法庭都已经安排了其他案件……以上均是笔者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真实情况,各法院明面上高举公开审判的大旗,却在暗地里处处打折、层层设卡,各种小动作让人无言以对。

  

  对于公开审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99年最高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确定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

  

  相对于公开审判的则是不公开审判,最高院也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我国法律虽有关于“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但规定细则却相对粗陋,对于公开的程度、公开的细节、公开的程序、违反的处罚等没有详细细则,这也为各地法院变相不公开提供了空间。然而,这却不应成为法院将不公审判打折的理由,作为代表正义,司法机关更不能钻这种法律的空子。

  

  其实这种变相的不公开审判更为可怕,隐藏性更深。如果真的是明目张胆不公开审判,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监督机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引起重视从而予以制止或及时更正。但面对这些变相不公开审判,法院会振振有词,当事人家属、辩护人虽有心理论,却无力改变。久而久之,各地法院这种变相的程序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甚至法院之间还会在这种歪门邪道上介绍经验,互通有无。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第一步

  

  在这些打折公开的庭审中,均有一个共性,就是庭审过程或审判结果存在不少争议,有着不少的瑕疵和漏洞,无法让公众信服。由此可见,法院之所以不愿公开,处处阻挠公开,就是想通过将“公开打折”这块遮羞布,将案件的丑处包裹住,不让外界知晓。

  

  有人对这种打折公开的行为,评价成“不自信的表现”。但笔者却并不完全认同,甚至认为所谓“不自信”只是一个推脱更大责任的借口。在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法院并不是因为对案件没把握、不自信才出此下策。恰恰相反,法院对案件理解的很透彻,准备得很充分,审判人员都是抽调的精兵强将,但出于一些并不光明正大的原因,而故意为之。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公正是任何一个法律人的追求和理想。但要达到公正这一理想目标,公开则是基本前提!人们常言:司法要公开、公平、公正。公平是要求,公正是追求,而公开则是程序。就三者而言,公开最容易做到,也最应做到。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所提到的“切蛋糕”规则,如果程序违法,公平公正就变成了无稽之谈。

  

  近期“徐明狱中病逝”一事在网络上引起不小骚动,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评曰:“活的张扬,判的诡异,死得神秘。徐明一案在哪开庭、何时开庭、是何罪名、如何量刑、在哪服刑一概不知。”当然,徐明一案可能本就不属于公开审判的范围,但可由此看出不公开审判引发的负面影响。任何事情或许能瞒得过双眼,却止不住猜疑;或许能藏得了一时,却必将接受历史的检验。给庭审盖一块遮羞布,只会让法律和正义蒙羞。

  

  如此公开,司法改革如何敢以“审判”为中心

  

  党的十八大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庭审实质化让各级审判机关重任在肩,同时,如何有效监督审判机关这一问题又凸显出来。除了上级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之外,媒体监督、大众监督也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然而,审判机关关门办案、打折公开的做法,会让所有监督失效,让权力脱离笼子,违背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初衷。

  

  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公开审判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公开审判不仅不能打任何折扣,还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让一切审判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大众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作者:张志华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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