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 检察官法草案二审:作出九方面修改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8年12月25日)

  12月2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2017年12月提请审议的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一审稿)基础上,从检察官权益保障、检察员称谓、细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相关规定等九方面作出修改。

  据了解到,现行检察官法共17章56条,草案一审稿8章76条,草案二审稿8章69条。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益保障

  什么情况是对检察官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何为检察官提供人身保护?草案二审稿对侵害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对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2017年12月,草案一审稿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后,曾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同时细化侵害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规定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同时规定,检察官因依法履职,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在第一条增加规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表述;将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调整充实到总则中规定等。

保留“检察员”称谓

  现行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草案一审稿第二条将该规定简化为“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使用“检察员”称谓,删除了有关检察官范围的规定。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检察员”的称谓是宪法中使用的,今年10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人员的组成作了规定,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具体包括哪些人应当予以明确。

  刘季幸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写入总则


  草案一审稿第十条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

  刘季幸介绍,一审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将该条中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担任检察官,法学类硕士、博士

毕业法律工作年限拟放宽


  草案一审稿规定,担任检察官需“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学历条件、从事法律工作年限,实际上担任检察官的年龄将超过23周岁,这也符合检察官职业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要求。因此,草案可以不再具体规定“二十三周岁”。同时,为有利于基层检察院吸引高层次人才,建议对法学类硕士、博士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放宽。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二十三周岁”的检察官任职条件,同时在二审稿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第六款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删除经批准可兼职

教学、研究工作条款


  草案一审稿规定,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对这一内容,刘季幸表示,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事业单位、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吸纳员额制改革成果

转化为相关条款


  草案一审稿对检察官员额数的确定和调整作了原则规定。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据刘季幸介绍,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检商有关部门确定。

对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作出细化规定


  草案一审稿对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明确该委员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规范其运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修改补充:明确其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明确其人员组成;增加工作程序的规定。

  记者看到,依据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

为遴选储备人才


  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应否加强?草案二审稿给出了肯定答案。

  刘季幸介绍,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检察官助理是辅助检察官办案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性工作。目前检察官主要还是从检察官助理中遴选,从长远规划和后备人才培养考虑,这支队伍的建设应当进一步加强。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

与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

统筹衔接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本法中有的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重复,建议统盘研究,做好衔接。”刘季幸说。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处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草案一审稿都作了规定的,对于其中主要属于人民检察院组织领导体制方面的规定,本法可不作规定;有的内容角度不同,在检察官法中作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可予以保留,并注意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相衔接。

  ——检察官也是公务员,草案一审稿中有的内容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共性的规定,考虑到公务员法已有规定,可以不作重复。据此,删去有关检察官辞退情形、降职、奖励种类、处分种类和期间计算、人事处理的复核申诉等具体规定。

  同时,草案一审稿附则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附则第六十八条:“检察官是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公务员。有关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正文31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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