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年能监外执行吗?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9年01月09日)

  判刑10年能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全称应该叫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由此可见,被判刑十年如果复核监外执行的条件,也是可以监外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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