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9年02月14日)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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