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谈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9年05月23日)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相比侦查阶段而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因而,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案件进度,案件被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及时到检察院案管部门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结合侦查阶段了解的案情、犯罪构成要件、从轻减轻情节,带着问题进行阅卷,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法律意见,需要调查取证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笔者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系公司的运营部总监,案涉金额47万元。笔者注意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涉金额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查阅卷宗材料后发现,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明犯罪嫌疑人担任运营部总监的具体时间,仅是根据案发时的身份定案。笔者认为该部分事实不清,第一次向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将此项列为补充侦查内容,侦查人员对该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询问了相关证人,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到公司有原始通讯录,通讯录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前一个月才担任运营部总监职务,遂及时固定该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综合新证据审查后,将犯罪嫌疑人的案涉金额认定为11万元,大幅低降低了犯罪嫌疑人的案涉金额,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人的意见也被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从该案办案经验来看,辩护人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把目光穿梭于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之间,从中寻找辩护空间,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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