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则案例看男性对酒后性犯罪的认知之殇|蚂蚁办案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2年07月06日)


从三则案例看男性对酒后性犯罪的认知之殇|蚂蚁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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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讳莫如深的话题。几年前,几个朋友吃饭时聊起彼时正热议的一起强奸案,其中一个朋友说,这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能发生强奸这种事?另一个朋友接茬道,几百块钱能解决的事情谁还冒那个风险?后来,这个朋友后来因嫖娼被抓,还是我去交的保证金,当然这是题外话。

在一般人眼中,在法治社会现代文明的当下,强奸这类严重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应当越来越少,人类对性的蒙昧和冲动应在文明的进步中得到克制与驯化。但遗憾的是,近年来犯罪似乎并未减少,虽然不情愿,但蚂蚁刑辩团队承办的案件中总会陆陆续续出现强奸案件。诚然,近年来暴力型性犯罪确有下降趋势,除了某些特定职业人群,如网约车司机;或者某些特定环境,如电影《不能说的夏天》中描述的环境,仍存在暴力型强奸犯罪外,像上世纪80、90年代尾随女性入室强暴的恶性案件已几乎销声匿迹。但强奸案件又出现了新情况、新手段,即醉酒强奸,蚂蚁刑辩团队承办的强奸案件也多为这种形式。

从三则案例看男性对酒后性犯罪的认知之殇|蚂蚁办案

众所周知,强奸罪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主要有三类表现形式,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所谓不能反抗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压制妇女的反抗;所谓不敢反抗是采用胁迫的手段使妇女放弃反抗;所谓不知反抗,是采用醉酒、昏迷等手段使妇女丧失自主意识。前两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无需多言,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用张家辉的台词来说“耶稣来了也留不住他”。但不知反抗型的醉酒强奸,往往发生在相互熟悉甚至关系融洽的男女之间,很多男性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多数人在涉案后表现出了浓烈的悔意。假设行为人预先知晓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理性就有可能扼制住其本能的欲望,从而达到降低犯罪、保护女性的目的,这也正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郎情妾意,能否认定为强奸?

之前团队承办了一起强奸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甲男、乙男和丙女三人就读于同一所大学,且相互认识。丙女对甲男妾有意,但甲男却是无情。丙女与甲男经常微信聊天,丙女对甲男的好感很明显,对于甲男提出的“过分”要求,丙女态度暧昧。不过甲男并未善待女方的这份真情,而是把他与丙女的聊天记录拿给了朋友乙男看,乙男看后便撺掇甲男找机会请丙女吃饭喝酒,待到酒足饭饱后接下来的事情就能水道渠成。不久,三人便组局一起吃饭,席间二男频繁劝女生喝酒,女生很快不胜酒力醉倒,二男将女生扶到酒店,甲男先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乙男进入房间,在甲男洗澡期间,乙男也趁机与丙女发生了性关系。甲男洗澡出来看到后,只是埋怨了乙男两句,并未实质性制止。第二天丙女醒来后立刻报警,指控两男生强奸,最后法院判决两男生构成轮奸,量刑十年以上,两人最好的年华就要在狱中度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男一直表示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他觉得丙女对其有意思,两人在微信聊天中都曾表达了性暗示,自己的行为怎么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误解,也就是说,不少男性会自以为是地认为女性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按照司法实践的入罪标准来看,女生愿意与你交往并不代表愿意与你发生性关系,女生彼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代表醉酒那晚同意发生性关系。女性性自主权由不得男性主观臆想,尤其在女性醉酒状态,根本无法表达同意与否,男性如何知晓女性意思?

在理论界,如何界定女性是否同意性行为的标准诸多,如合理反抗标准、“no is no”标准以及“yes is yes”标准,但无论适用哪种标准,女性在醉酒情况下既不能作出反抗,也不能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表示,且不知反抗又写入了司法解释,醉酒强奸认定的门槛极低。

少量饮酒,能否认定为醉酒强奸?

第二则案例也是与喝酒有关。甲男与乙女二人是同事,关系相处融洽、无话不谈,两人也经常会开一些过火的玩笑,但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一天下班后,两人相约到酒吧喝酒,点了一桶可乐桶。可乐桶总共2000ml,其中有500ml酒精度为40°的Whiskey,其余的1500ml全是可乐。喝到中途,两人离开酒吧,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乙女走路有些摇晃,但也会转向甲男与其沟通交流。后来甲男到附近宾馆开房,当晚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乙女第二天报警甲男强奸,检察院指控的是醉酒强奸。

案件审理中,甲男辩称乙女虽然喝了酒,但喝得量不多,且酒精度数经过稀释已经非常低了,二人离开时还有说有笑,到了酒店乙女还有意识,还说自己太困了就不洗澡了,甲男与乙女发生性关系时乙女没有反抗。乙女则表示自己喝醉了,根本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

为了查清乙女当晚到底喝了多少酒,辩护人到酒吧调取了当晚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出乙女总共喝了五杯可乐酒,杯子是100ml的容量,也就是500ml。可乐桶含有Whiskey的比例是25%,通过计算可知乙女当晚喝了相当于125ml的40°Whiskey,也就是二两半。问题又来了,二两半40°洋酒,能否让一位女生达到不知反抗的醉酒程度?要知道这是强奸案,不可能通过侦查实验检测被害人的酒量,这有损被害人人格尊严,也会让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虽然辩护人提供的酒精含量证据一定程度打动了法官,但合议庭经过多方面考量,依然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对于判罚标准笔者不想多言,也不是本文的主旨所在。实际上,这个案例又给男性朋友敲了一次响亮的警钟,切勿把饮酒作为实现自己不良企图的钥匙,这也有可能是把自己送入囹圄的钥匙。遇到饮酒、醉酒的女性,不要感觉这是天赐良机,而是更要提醒自己保持清醒,不要在刑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从三则案例看男性对酒后性犯罪的认知之殇|蚂蚁办案

事后付钱,能否认定为强奸?

第三则案例还是与喝酒有关。被告人甲男30出头,经营一家效益不错的企业。在一次去会所消费时,认识了本场所从事陪酒工作的姑娘乙女,双方加了微信好友。此后甲男与乙女经常微信聊天,乙女时常会让甲男帮其清空淘宝的购物车,但均被甲男婉拒了,甲男还暗示乙女,想要获得就要有所付出。

不久后的一天,甲男被朋友喊去聚会,因甲男酒量一般,便微信叫乙女过来陪酒。双方谈好价格(陪酒价格)后,乙女便来到饭店。席间,乙女帮甲男喝了4两白酒以及几瓶啤酒,甲乙二人举止亲昵甚至露骨,因为不便描述,此处省略。

散席后,甲乙二人就来到了甲男的车上,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据甲男供述,在此过程中,乙女的表现反常,先是配合甲男,后又忽然哭泣,两人交流了一阵后乙女情绪平复,双方继续。完事之后,乙女要求甲男付钱,甲男通过扫支付码的方式按乙女提出的价格支付了款项。随后甲男将乙女送回其居住的小区,因甲男不认识路,乙女还打开手机导航。三天之后,乙女报警强奸。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男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乙女神志清醒,不仅要求甲男付款还能准确导航。即使这样,一审法院仍认定甲男构成醉酒强奸。

看完这个案例,估计不少男性又要捏一把冷汗,原来嫖娼与强奸只有一步之遥。对于上述案例,笔者不想从法律层面讨论认定标准问题,这无异于引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醉酒强奸的入罪门槛很低。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喝了酒,就有出现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减弱的可能,审判人员就有理由内心确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加之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价值导向、社会评价、舆情压力等诸多因素,这种内心确信一旦建立,就极难改变。

对于被害人而言,有些痛无法消弥;对于被告人而言,有些悔之晚矣。审慎对待酒后性行为,既是对女性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更是对自己的约束与保护。

“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控制欲望,是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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