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酒精含量144.8mg/100ml不起诉!蚂蚁刑辩是如何做到的?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2年10月10日)

血液酒精含量144.8mg/100ml不起诉!蚂蚁刑辩是如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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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王成荣律师收到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两位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正式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此,首先要感谢检察院,通过个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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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抽取血样。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辩护思路


从血液《检验报告》入手,认为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违法,依法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1、《检验报告》没有按时出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本案中,鉴定机构6月6日受理检材,但是在6月10日才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检验报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公安鉴定规则》46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有鉴定过程,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规定,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本案检验报告没有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法根据刑诉法解释97条规定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3、血样于6月6日送到检验机构,但是在6月9日才开始检验,中间三天血样如何保存存在问题。


从主观状态入手,认为没有醉驾的故意

王某某属于中午喝酒,晚上20点多才驾车行驶,中间间隔8个多小时,主观上没有酒驾的故意,主观恶性较低。


关于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论述

王某某是初犯、偶犯,驾车行驶在城市郊区边缘道路,驾车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低。


最后从企业家身份入手,争取不起诉

王某某系当地某公司领导,该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在案发过程中负责一项重要工程,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起诉判刑,材料保供、矛盾协调等诸多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会给该重点工程带来影响。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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