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套路深!拆解直播打赏涉嫌诈骗的情形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5月21日)

主播套路深!拆解直播打赏涉嫌诈骗的情形


蚂蚁刑辩团队 贾子巍律师


直播打赏,作为互联网经济时代极具代表性的互动消费模式,已成为亿万用户日常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户在直播平台上通过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向喜爱的主播打赏,通常属于基于欣赏与认同的自愿消费,受民事法律调整。


然而,随着直播行业的野蛮生长与竞争加剧,部分主播及运营团队开始突破法律底线,利用虚假人设、剧本套路、情感欺骗等手段诱导用户大额打赏,甚至系统性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近年来,多个司法判例已经明确,直播打赏在符合特定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完全可能落入诈骗罪的刑事制裁范围。


一、直播打赏型诈骗的基本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逻辑链条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直播打赏场景中,这一逻辑链条同样适用。若主播或运营团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用户在错误认识下进行打赏,则该打赏行为便不再是合法的民事赠与,而是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


二、直播打赏涉嫌诈骗罪的典型情形


司法实践中,直播打赏涉及诈骗罪的情形层出不穷,笔者从以下几个典型维度加以梳理。


(一)虚构人设、制造虚假恋爱关系

这是当前直播打赏类诈骗案中最常见的行为模式。主播及运营团队通过固定话术,将主播包装成单身、需要关爱的“理想对象”,运营人员冒用主播身份与用户私信互动,以谈感情、搞暧昧、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乃至以结婚为幌子,诱导用户持续打赏。用户基于“可进一步发展”“对方喜欢我”的错误认识而不断充值刷礼物,待收到足够数额的打赏后,主播便以各种理由切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袁某斌、徐某等诈骗案”便属此类典型:某境公司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用户,运营人员冒充女主播与之聊天、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然后以“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充值打赏,共骗取人民币27万余元。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四年十一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虚假PK、剧本互怼

近年来,“直播打榜PK”成为一种常见的诱骗手段。主播之间通过事先预谋,在直播间上演“互怼吵架”的剧本,制造紧张对立的氛围,谎称输家要给赢家直播间榜一大哥转账高额资金,以此刺激粉丝为支持自家主播而疯狂刷礼物。2022年12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马某与柳某通过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小杰分三次充值4万余元打赏,直播结束后不仅未兑现转账承诺,反而将被害人拉黑。检察机关最终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三)承诺性关系、线下见面,事后拉黑

部分主播以“同意外出发生性关系”“可以线下见面奔现”等为诱饵,诱导用户打赏特定金额的礼物,收款后立即拒绝见面并拉黑用户。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经营者,指导女主播黄某以“同意外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汤某在直播间打赏1万元礼物,事后拒绝见面并拉黑。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四)编造悲惨身世、虚构困难处境

部分主播编造虚假身世,声称自己生活困苦、亲人重病、急需救助,实则经济状况良好,借此骗取观众同情以获取打赏。若能证明主播明知陈述内容虚假、仍以此骗取打赏,则体现了主观故意欺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五)以公司化运营实施团队诈骗

更为系统化的是以公司名义组建的诈骗团伙。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半年时间内,通过男运营冒充女主播、与女主播互相配合,以发冒充主播的他人裸照、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给主播打赏礼物,诈骗数额高达1016万余元。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直播打赏型诈骗数额的认定与争议


在直播打赏类诈骗案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值得关注的是,直播平台通常对打赏钱款抽取50%左右的手续费,该部分是否计入诈骗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


苏州姑苏区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平台抽成的手续费实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将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所应当支付的工具费用,属于犯罪直接成本,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蚂蚁刑辩团队在办理多起直播打赏类诈骗案件时注意到,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往往是罪轻辩护甚至出罪辩护的突破口。蚂蚁刑辩团队的经验表明,辩护人可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非行为人在职期间产生的打赏款项应予以扣除;平台重复计算的部分应予核减;案发前主动返还的打赏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于部分被害人确实存在“明知虚构仍打赏”情形的,其打赏因不存在“错误认识”而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此外,蚂蚁刑辩团队还强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话术模板等客观事实进行推定,而应结合涉案人员对款项的态度、处置方式、退还金额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判。


四、直播平台及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共犯


直播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帮助犯,关键在于平台主观上是否“明知”主播存在诈骗行为。若直播平台明知主播存在诈骗行为(如发现异常交易、虚假宣传话术等),仍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如修改数据、隐藏违规信息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帮助犯。若平台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并未参与诈骗策划,对主播的具体诈骗行为也不知情,则不宜认定为共犯。


五、赃款打赏的特殊追缴问题


当诈骗分子将赃款用于直播打赏时,涉及赃款追缴的复杂法律问题。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播平台与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时若未提供合理对价服务,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应予追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平台和主播对打赏款项系赃款不知情,且打赏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犯罪分子利用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电诈团伙将诈骗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或平台虚拟币,再通过打赏主播、平台提现等方式“洗白”资金,这一行为已经超出诈骗罪本身,可能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洗钱罪。


结语


直播打赏涉及诈骗罪的情形,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数额较大”等法定要件。从虚构人设、虚假恋爱到剧本PK、卖惨打赏,从个人行为到公司化团队作案,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清晰的定罪逻辑。


然而,辩护空间依然存在——从诈骗数额的精准认定到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从共犯地位的厘清到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实质审查,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辩护的可能。蚂蚁刑辩团队在办理大量网络直播类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深切体会到,此类案件的最大挑战不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在于如何在极其庞杂的数字证据中构建起完整、准确、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体系。只有紧紧抓住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环节,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才能为客户争取到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对于用户而言,理性打赏、保持警惕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对于从业者而言,严守法律底线,才是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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