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庄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有时我们需要多一点耐心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志华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庄某系某电力公司业务所的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庄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介绍电力工程,并收受现金人民币46万元。

  

  本案审理时间正值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后,因本案涉案数额属于新法数额较大,即6万-100万的范围,涉案数额的多少对量刑影响较小,对事实部分过多纠缠意义不大。

  

  因此,我们将本案的辩护重点转移到减轻、从轻情节上。将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贿、全案自首等情节作为辩护重点,最终,法院对此辩护意见全部予以支持。

  

  【辩护词节选】

  

  本案中某电力公司业务所并不合法存在,故更勿论犯罪嫌疑人庄某的所谓某电力公司业务所负责人的身份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某电力公司业务所是合法的组织机构并存在,某电力公司业务所并没有在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文件能够证明某电力公司业务所的性质。在该案中,侦查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于某电力公司业务所的性质、从属关系、人员配置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所谓的某电力公司业务所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那么更勿论所长以及有关所长职权的问题了,即使周遭人等均称呼庄某为所长,那么这个所长也是假想的所长,这个职权也是假想的职权。

  

  其次,即使在证据层面而论,也不难发现本案中对庄某身份进行证明的证据只有三类:1.自认;2.相关单位补开的证明以及3.一些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其上述证据均不具备证明能力。首先,庄某在笔录中对自己身份的这种自认当属无效。在诉讼法中,对身份的自认素有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身份关系的自认是无效的,仍需要予以证明,而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对证据的门槛要求是低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要求证据需具备高盖然率,而刑事诉讼显然更为严格,需要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那么,举轻以明重,在民事诉讼法中既然对当事人身份的自认已经不予承认,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在羁押过程中,心理压力巨大,所处环境如此复杂的情况下,当然对这种自认是无效的。其次对于单位补开的证明,辩护人认为,经江苏省某供电公司开具的三份证明材料均是于2015年1月26日经侦查部门要求所开具补证,均属于案发后所开具,因此,这三份证据都未能提供原始的证明效力,不具备任何的证据证明能力,并且也没有任何原始的书面委任文件去证明庄冰曾担任负责人一职。对于证人证言,部分意见在质证意见中辩护人已经阐明,但是辩护人必须重申,对于职务的证明应当由单位任免性的文件证明,而非靠旁人指证,一个人的身份根本性不是依靠言论确立而是依靠合法成立的组织机构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任免而成立。

  

  辩护人必须重申,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时必须把握几个限制条件:(1)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对其他受制约的人施加不良影响;(2)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事项具有对应关系;(3)请托人获得的利益必须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的制约力量形成因果链条。本案中,庄某并未向任何单位施加任何职务上的影响去谋求利益甚至不良影响,请托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并未因庄某对他人施加制约而获得。

  

  【办案心得】

  

  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也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在犯罪事实既定、犯罪构成没有辩护空间的时候,辩护人要果断将主要精力放在减轻、从轻情节上。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较量是一种博弈,若辩方将筹码全部投入到没有胜面的部分,结局自然难尽人意,这也是刑事辩护中最基础的辩护策略。

  

  另外,有时我们需要有一点耐心,等待中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转机。

  

  【律师简介】

  

  张志华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

  

  2000年执业至今,16年间致力于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主攻“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死刑案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六大刑事业务,代理刑事业务千余件。

  

  办案精神:孜孜不倦,永不放弃,全力以赴,勇往直前。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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