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绕开“合同诈骗”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8日  作者:张志华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如何绕开“合同诈骗”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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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莫过于一场正常的商事纠纷,不慎滑向合同诈骗的刑事深渊。作为常年深耕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的律师,见过太多企业家因一时疏忽、心存侥幸,或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从意气风发的创业者沦为阶下囚,令人扼腕。事实上,合同诈骗从来不是“飞来横祸”,而是藏在签约、履约、纠纷处置每一个环节的“隐形陷阱”,而律师能做的,就是帮企业家擦亮双眼、筑牢防线,绕开这道关乎企业生死的“鬼门关”。


很多企业家总觉得“合同诈骗离自己很远”,认为“老老实实做生意,就不会触犯刑法”,这种认知恰恰是最大的风险。我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是给企业戴上的“手铐”,而是为企业掌舵者系上的“安全带”在商业的高速公路上,唯有提前系好,才能在意外来临时守住自身与企业的安全。结合《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的明确规定,以及最高法公布的多起涉企无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本罪的核心症结的是“非法占有目的”,而绝大多数被错判的案件,都源于对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混淆,或是忽视了日常经营中的合规细节。


律师给民营企业家的第一道建议,便是分清边界、守住底线,从根源上杜绝“无意识踩雷”。很多企业家在经营中,习惯用“商业宣传”的思路夸大实力,或是为了促成交易虚构部分事实,却不知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律师会明确告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者是为了做成交易、赚取利润,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行为,可通过民事追责解决;后者则是以合同为幌子,无履约诚意,单纯想骗取财物,这是刑法绝不姑息的红线。就像最高法再审改判无罪的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叶某某虽伪造收条收取租金,但租户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未受损,其行为系合同履行纠纷,无非法占有故意,最终得以沉冤昭雪,这也印证了“无占有目的,便无合同诈骗”的核心裁判规则。


签约环节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律师的核心建议,是“真实”与“规范”。真实,即签约主体要真实、履约能力要真实,不使用虚假公司、伪造资质签约,不夸大产能、货源与资金实力,更不隐瞒重大债务或经营困境。规范,即摒弃口头协议,所有重要交易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标的、履行期限、付款节点与违约责任,为经营波动预留“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合法空间。很多企业家图省事,用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合同,或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一旦出现纠纷,不仅难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还可能因“无真实交易凭证”被推定具有诈骗故意。杨传杰合同诈骗无罪案中,正是因为有明确的合作协议、资金流水证明款项用于企业经营,法院才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宣告无罪,这便是规范签约的重要意义。


履约过程的管控,是证明自身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也是律师反复强调的重点。很多企业家认为“只要最终履约,过程无所谓”,却不知司法机关认定诈骗,往往看重履约过程中的行为细节。律师会建议企业家,合同款项必须进入对公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本合同的采购、生产与履行,保留完整的财务凭证、发票与资金流水,杜绝公私财产混同;同时,履约全程留痕,备货、发货、沟通等环节的记录均妥善留存,即便出现履行困难,也绝不能失联、逃匿或转移财产,而是第一时间主动沟通,提出延期履行、退款或赔偿方案。须知,“逃避”是司法机关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首要依据,而积极履约、主动担责,恰恰是最有力的无罪抗辩。


纠纷处置与常态化合规,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会提醒企业家,遇到合同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不采用威胁、围堵等激进方式,更不伪造证据、恶意控告,避免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同时,建立常态化合规机制,定期开展合同诈骗风险培训,让高管、财务、销售等核心岗位人员明确红线;重大合同签订前,由律师审核把关,提前识别风险;建立完善的证据留存制度,确保所有交易痕迹可追溯,做到“一旦涉诉,能立即拿出完整无罪证据链”。


《韩非子·心度》有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合同诈骗的形式也不断翻新,但不变的是“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对民营企业家而言,绕开合同诈骗,不仅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引,更需要自身树立合规意识,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签约讲真实,履约讲诚信,纠纷讲理性,让每一笔交易都有规范可循,每一个行为都有证据可依,才能真正远离刑事风险,让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真正实现“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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