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定罪量刑标准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8年06月21日)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定罪量刑标准: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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