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19年01月11日)

  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一篇:立案后可以找人撤案吗?
下一篇: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首页 电话 委托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