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江歌妈妈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这些问题你需要明白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2年01月25日)

  2022年1月10日,备受关注的江歌妈妈江秋莲诉刘鑫(现改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日下午,凶手陈世峰来到刘鑫(现改名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三人发生争执,后陈世峰尾随刘鑫至其打工的餐厅,刘鑫为摆脱陈世峰的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鑫发送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对刘鑫在言语中实施了恐吓威胁。刘鑫内心很恐惧,便向江歌求助,希望江歌可以等自己打工下班后一起回家。期间,刘鑫从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

  11月3日凌晨,江歌等到刘鑫打工下班后一起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走进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三楼的陈世峰见刘鑫先进入家门后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相遇并发生争执。先进入房间的刘鑫推开门看到的是陈世峰后异常害怕,便关上门并挂上锁链。后在公寓门外,失去理智的陈世峰手持水果刀杀害了江歌,造成了本案中的悲剧。

  江歌妈妈所诉的生命权是一项怎样的权利?案件发生在日本,我国法院为什么有管辖权?江歌妈妈还可以主张哪些赔偿与权利?先行行为人到底应该怎么做?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对本案法律焦点问题进行逐一解读。

  01

  江歌妈妈所诉的生命权是什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告诉记者,江秋莲在此次诉讼中主张的生命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就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它指的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时,当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不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以保护的请求,而且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02

  发生在日本的案件,为何青岛能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生命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日本,但被告刘暖曦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故本案中,青岛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03

  法院认定刘暖曦引入了危险,作为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她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分析,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刘暖曦引入了危险,被认定违反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致江歌生命权受到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张志华告诉记者,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的情形中。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人有意无意制造了一个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源,在某种程度上仅该行为人最有条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这些危险,行为人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来避免制造危险,或者在制造危险后,可以通过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来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04

  江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赔偿,凶手陈世峰该承担类似赔偿吗?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实有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暖曦(刘鑫)并未承担过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犯罪侵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江歌确实遭受到了凶手陈世峰的犯罪侵犯,并且陈世峰已经在日本被判刑20年,确实无法再向陈世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陈世峰主张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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