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热点」外卖骑手收取高额跑腿费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2年04月21日)

「蚂蚁热点」外卖骑手收取高额跑腿费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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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长宁区的朱女士通过某平台求购了一批价值270元左右的民生物资。外卖骑手赵某接单后,按照朱女士的订单前往超市购齐商品,并向朱女士索要了330元的跑腿费。

而当赵某将物资送到朱女士居住小区的门口时,却拒绝向朱女士出示购物凭证,并临时坐地起价,称所购物品需支付577元的费用。这意味着朱女士共需支付超900元才能拿到赵某代购的价值270元左右的物品。


朱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跑腿费”,应按商品实际价格支付货款。双方经过长时间沟通无果,最终一旁的志愿者为朱女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属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要求赵某将订单取消,同时依法将赵某传唤至属地派出所。


到所后,长宁警方对赵某过往订单开展细致调查,进一步查明赵某4月以来,通过平台接单、小区蹲点、朋友介绍等方式接单,在为客户代买、配送蔬菜、水果等商品的过程中,不仅私下联系客户提高跑腿费,还在将代购物资送抵目的地后,现场恶意加价,非法牟利两万余元。

关于这个事件,一部分市民拍手叫好,认为就应当在上海市民“最艰难”的时刻严惩这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也有部分市民认为因这几百块处以刑事拘留有些过头了。

笔者认为,如果只凭这一次的违法加收跑腿费,处以刑事拘留确实有些过头,私以为对这位跑腿小哥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但是,这位跑腿小哥的违法行为是持续的,且多次利用疫情防控措施坐地起价,非法牟利两万余元,性质恶劣,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也造成较大影响。

就这个案件,当事人跑腿小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蚂蚁热点」外卖骑手收取高额跑腿费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1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二)(三)……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警方也是依托这一条托底性条款认定跑腿小哥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所做的列举性规定有:对非法买卖外汇、骗购外汇,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非法放贷等多类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这其中也包括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2

为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

跑腿小哥坐地起价索要高额跑腿费算不算是“哄抬物价”的行为?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什么是“哄抬物价”,该《意见》针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笔者认为,这里的“物价”不仅仅包含现实商品的价格,同样也可以包括所享受的服务的基本对价。

本案中跑腿小哥坐地起价,私自收取高额跑腿费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视为变相提高了购买同样商品的平均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做变相提高了享受此次“跑腿”服务的对价。依照上述逻辑也可以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综上,笔者认为纵使本案中的跑腿小哥因贪念牟取暴利赚得不义之财,该行为是不可取的,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尤其疫情当前,跑腿小哥因市场原因选择提高收取跑腿费用,这种情况下其实并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商品自由流通、低买高卖、以达到市场供需平衡,如此看来加价并不是原罪。

但是呢,为避免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加价收取跑腿费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司法机关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坚持只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特别要把握好“牟取暴利”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牟取暴利”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却没有明确标准。

写在最后

在此,笔者关于加收跑腿费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完善订立疫情期间对“跑腿费”等服务费用合理的涨幅标准。笔者相信疫情期间市民百姓对于跑腿费等服务费有一定合理区间的涨幅,是可以理解的;

二、建议疫情期间,平台能够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增加提高配送费,让跑腿小哥尽可能多挣些钱;

三、建议取消跑腿费打赏功能,避免跑腿小哥肆意加价,扰乱市场;

四、建议完善举报和善后机制,如消费者跟朱女士一样遇到肆意加收跑腿费的情况,可以跟有关部门及送货平台举报,平台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疫情当下,我们要万众一心,共渡难关。希望疫情早日结束,工作生活恢复正常!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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