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黄谣”违法,网络暴力涉嫌犯罪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3年08月01日)

“造黄谣”违法,网络暴力涉嫌犯罪

 

今年以来,网络中接连爆出多起大学“造黄谣”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苏州大学一名男大学生赵某某将女同学的照片恶意PS成虚假淫秽图片视频后,发布在某色情网站,并附上带有大量羞辱性词汇的文字内容,声称其与之发生过关系,还泄露受害女生的个人信息;南华大学一名男大学生何某某多次从微信朋友圈盗用中学女同学照片并改成不雅照片,编造情节贩卖淫秽信息牟利。在多起“造黄谣”事件中,造事者利用P图、AI换脸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乃至牟利,给受害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受害人因此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家庭和工作都受到严重的影响,有些人甚至因此“社会性死亡”,无法进行社交并维持正常的生活,饱受心理和精神上的折磨。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不良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造黄谣”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轻微的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造黄谣”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涉嫌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最高检列入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中,杭州的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随后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将偷拍吴女士的视频传到了多个微信群中。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吴女士自视被“社会性死亡”。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认为郎某与何某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就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立案侦查,该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造黄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造黄谣”行为,如果传播的信息被认定为淫秽信息,则相当于在传播淫秽物品。如果“造黄谣”行为涉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达到四百件以上,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即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在前述行为中以牟利为目的,则传播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达到二百件以上,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即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造黄谣”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个人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恶化了网络生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民应当谨言慎行,“造黄谣”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刑事犯罪,损人不利己。而作为受害一方,如果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应当及时保存必要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民事索赔或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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