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罪与非罪——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纪实 (三)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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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辩护人多方面努力,柳暗花明有转机
本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匆匆忙忙地写了致当地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两封信,力陈本案无罪的理由,且再次强调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证言应依法调取,力争在法检领导的关注下能依法调取这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后又和法检领导以及承办人多次沟通。突然某天法院通知辩护人重新开庭,本传销案先是抓捕了9人,在法院第一次庭审后,两次退查分别又抓了15人和9人,本传销案合计33名被告人。法院认为三个案子有关联,故合并审理,重新开庭,通知所有辩护人定于某周的星期一到星期五开庭。
九、重新开庭就是机会
在本次庭审中,本辩护人抓住机会逐一向24名新增被告人发问:
1.你认为你们的课程有没有价值?对参加的人是有好处还是没有什么好处?
2.你个人认为这个课程是不是在骗钱?
3.在讲授某课程的时候有没有人给你们讲授过如何推广这个课程,也就是有没有人给你们培训过推广的技巧以及如何通过推广课程来挣大钱?
4.你有没有向别人推荐过这个课程?你向别人推荐某课程的时候是基于什么原因?出于课程对这个人有好处还是出于这个人成为导师之后你可以拿到钱?
5.如果有人通过你成为某课程导师后,你是否会拿到一笔钱?你认为拿到的这笔钱的性质是什么,这是什么钱?你认为是辅导费服务费,还是单纯的提成或者回扣?你收到这笔钱后,是需要做什么工作,还是只要钱到了手就可以不管不问了?
6.通过你成为导师的人当中,有没有人给你抱怨过,课程没有用处,没有价值,纯粹只是骗人的?
各被告人均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答案。辩护人强调,公诉人对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宣读都是断章取义,不全面,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所有被告人及证人的真实的意思,在以前的庭审中,辩护人对证人证言中对能证实各被告人无罪的内容进行了宣读,本次庭审不再重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证人证言,合议庭应综合整个证言内容进行认定,对公诉人摘要宣读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凡是与本次庭审中当庭供述不一致的,应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在本次庭审中,同样的问题辩护人问了24个被告人,结果是,在分别进行单独发问,不可能相互串通的情况下,这二十多个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相互印证,所以,应采信这些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证言,质证意见如下:
1.这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的6000元、2888元都是课后服务费,而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回扣或者提成、返利。当然即便有回扣和提成、返利也是经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不能因存在返利就是传销。
2.有证人证实其成为某课程导师是自行扫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在案所有的证人都没有人能证实有人对其鼓动,向其鼓吹加入导师后的盈利前景,故根本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诱骗,其成为某课程导师的目的是可以优惠而非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为了得到拉人头的资格。
十、还算圆满的结局
在最后一天庭审中间休庭吃饭的间隙,应该是法官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下午庭审前,法官建议辩护人与公诉人沟通一下能不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新的量刑建议是,如果该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判三缓五罚金四万元。在签署具结书、缴纳罚金后,现被告人已取保回家,静候判决生效。另外,第二被告人缓刑了,后面的三十一个被告人中所有认罪认罚的也都缓刑了。
十一、最后的话
有些案子纠缠罪与非罪对被告人来说,实际上意义并不一定很大,早日回归社会、重获自由才是当务之急,所以,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常被戏称为“中国式无罪”。最后,辩护人忠告,传销猛于虎,不要贪图眼前的利益,一定要远离传销,否则,必定要人财两空,害人害己,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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