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线搭桥”收感谢费,真的只是介绍费吗?
“牵线搭桥”收感谢费,真的只是介绍费吗?
蚂蚁刑辩团队 张志华律师
一个看似“聪明”的辩解:
“工程是其他单位的,并非我权利能够控制,并未出卖本单位利益,工程也进行了招投标,我只是收了个介绍费、感谢费而已。”
这是很多涉案领导干部在案发后的典型抗辩。帮施工企业“牵线搭桥”揽工程后收感谢费,他们以为这样就能够规避法律。
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蚂蚁刑事辩护团队办案观察
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除了大量介绍工程揽活的案件,还遇到过五花八门的“介绍类受贿犯罪”:
• 介绍小孩上学
• 介绍发债业务
• 介绍购买原始股
• 介绍贷款
• 介绍参军
表面上看,这些都是“好心帮忙”,收点感谢费似乎理所应当。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核心只有一个——“权钱交易”。
三种情形,三种命运。
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可分为三种情形,命运天差地别:
1、普通受贿(最常见)
情形:利用本人职务便利牵线
只要领导干部的职务对项目发包方存在隶属、制约、监管关系,即便项目非本单位,通过打招呼、递话、协调等方式帮企业揽工程并收感谢费,就构成普通受贿。
认定要点:
• “职务便利”包括分管下属单位、行业监管、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等权力。
• “为他人谋利”只需具备承诺、实施、实现任一阶段或环节。
• 哪怕仅答应帮忙、项目最终未中标,只要收钱就满足要件。
真实案例:住建局副局长为施工企业向其分管的下属国企“打招呼”揽工程,收47万元感谢费,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3年。
2、斡旋受贿
情形: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牵线
若领导干部与项目发包方无隶属制约关系,但凭借其职务身份形成的影响力(如行业地位、人脉资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企业揽工程,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感谢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核心区别”: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若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正常竞标加分),不构成斡旋受贿,但可能构成普通受贿或违纪。
3、仅违纪
情形:完全无职务关联的纯私人介绍
极少数情况下,领导干部未利用任何公权力、职权影响力,仅以私人身份(如同学、朋友)介绍工程并收感谢费,且与自身职务、行业无关,不构成受贿犯罪。
但因违反“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没损害本单位利益”不影响定性
受贿罪保护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非“单位利益是否受损”。即便介绍的是外单位合法工程、未造成任何损失,只要存在“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
误区二:“感谢费”的名义不改变性质
无论以“中介费、居间费、分红、礼金”等何种名义收取,只要与牵线揽工程形成对价关系,均被认定为“受贿财物”。
误区三:数额小就不构成犯罪
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达立案标准的,按“违纪”处理。
给我们的警示
领导干部帮人牵线揽工程收感谢费,“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无论项目是否本单位、利益是否合法,均大概率构成受贿罪”。
仅完全脱离公权力的纯私人介绍,才仅属违纪。
工程领域是贿赂犯罪查处重点,“隐蔽化、间接化”的牵线收钱绝非“人情往来”,而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参考。如需具体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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