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盒”他人信息?从最高法报告解析“人肉开盒”的刑事边界
“开盒”他人信息?从最高法报告解析“人肉开盒”的刑事边界
蚂蚁刑辩团队 贺诗岚律师
一、司法风向标:最高法报告中的“网暴入刑”信号
2026 年 3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等犯罪,两名青年恶意“人肉开盒”,被依法定罪判刑。这一发言向广大互联网平台及网民释放了明确的司法信号:国家对“人肉开盒”等网络暴力的治理已经全面升级,不再仅仅局限于民事赔礼道歉或治安警告,而是实质性迈入了严厉的刑事制裁领域。
二、刑法解构:规制“人肉开盒”的罪名逻辑与司法认定
“人肉开盒”是一个网络流行语,一般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进而煽动网民对被害人进行网暴、骚扰的行为。“开盒”并非孤立的个体行为,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条分工明确、隐蔽性极强的黑色产业链。根据行为人在该链条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采取的具体手段以及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四重核心罪名构建起严密的规制法网。
1、核心基础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肉开盒”的物理起点是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开盒”行为最直接、最核心的罪名。在“开盒”黑产中,通常存在上下游链条:上游称为“内鬼”,“内鬼”利用职务便利(如通信运营商、快递公司)违规查阅并出售信息,或通过黑客技术拉取数据库。下游即为“开盒者”,是购买非法个人信息,或利用社工库等境外平台进行检索,随后在社交平台、匿名论坛上公开发布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确立了数量阶梯评价体系,非法获取、出售、提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征信信息)50条以上、一般敏感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500条以上、普通信息(如姓名、手机号)5000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达入罪门槛,如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十倍,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行为升级与法益竞合:寻衅滋事罪
如果只是为了炫耀或牟利的单纯泄露信息,通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但“人肉开盒”的恶劣之处往往在于其后续的煽动性和破坏性。当“人肉开盒”演变为大规模的纠集骚扰、恐吓辱骂时,其侵犯的法益就从单一的“个人信息权”扩大到了“社会公共秩序”,其定性变为向寻衅滋事罪倾斜。网络空间已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定为公共场所的延伸。行为人在网络上发起“开盒”指令,指使不特定多数人通过“呼死你”软件、寄送丧葬用品等方式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其本质是公然挑战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基础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开盒”案件中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因不堪忍受网暴而确诊重度抑郁症、休学、失业,甚至发生自残、自杀的悲剧,公诉机关通常会以寻衅滋事罪对主要组织者、煽动者提起公诉。
如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辩护焦点在于切断“因果关系”。网络暴力通常是群体性狂欢,所谓“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律师需严密审查被告人的煽动行为与被害人所受现实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唯一的关联性,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其他现实生活挫折等介入因素,都是阻断客观归责的有效切入点,防止在“一窝蜂”式的司法打击中导致定罪扩大化。
3、前哨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针对设立群组、发布指令的组织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打击源头的利器。很多“人肉开盒”的策划者并不直接实施曝光,而是通过建立专门的通讯群组或网站,为他人提供侵权工具或发布指令。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即便尚未达到后续犯罪的实行阶段,只要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该行为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时,司法机关将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三、未成年人维权与犯罪预防:刑民并举的特殊格局
“人肉开盒”案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其群体年轻化。在这一场域内,未成年人往往呈现出“施暴者”与“被害人”身份的交织与重叠,法律适用需兼顾保护与惩戒,并呈现出“刑民并举”的新趋势。
1、未成年被害人的法益倾斜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人肉开盒”行为,司法评价标准往往更为严苛,法律给予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若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会被直接认定为“情节恶劣”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触发更严厉的刑事追责。同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压实了平台责任,若平台未及时处置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信息,将面临行政问责及民事连带赔偿。
2、针对未成年施暴者的“教治结合”与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未成年施暴者,最高法报告中“两名青年被判刑”的案例警示我们,年龄绝非“法外豁免牌”。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者,虽对上述罪名不负刑责,但若在“开盒”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类重罪,同样难逃法网。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毫无代价,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未成年施暴者及其监护人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及公益损害赔偿金。这种“刑民并举”的治理模式,既规避了过早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又通过赔偿和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迫使监护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施暴者的有力震慑。
四、普通人遭遇“被开盒”的法律防御机制
网络空间充满不可预见性,如果不幸成为了“被开盒”的受害者,建议采取以下三步走策略:
1、保留证据并固定侵权事实。受害人的当务之急不是要求对方删除信息,而是应当在内容被删除前,应当针对泄露隐私的网页、推文及高频骚扰信息,进行全方位截图或录屏,详细记录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平台及具体内容。
2、阻断信息传播。证据固定完毕后,立即联系发布内容的平台,通过平台官方的举报/投诉渠道要求删除侵权信息。目前多数主流平台(如小红书、B站、微博等)均设有专门的隐私保护政策和侵权投诉入口。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有法定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装聋作哑,造成损害扩大的部分,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3、寻求公权力介入,拨打举报电话或报警。拨打 12377 或登录 12377 网站(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专项举报。如认为对方的行为严重到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案件,带上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
五、结语
从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面对“人肉开盒”这一具有网络黑社会性质的新型暴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已构建起严密的法网。司法机关正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重塑规则边界:无论是幕后倒卖信息的“源头”、建立群组的“组织者”,还是直接实施“开盒”的参与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审视。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不能将“人肉开盒”美化成网民自发的网络监督,其根本是集非法获取、恶意传播、网络暴力于一体的复合型违法、犯罪。每一位网民应从自身做起,自觉保护个人隐私,不参与、不转发任何涉嫌“开盒”的非法信息。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