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辩护突围——从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谈不起诉辩护路径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3月17日)

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辩护突围——从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谈不起诉辩护路径


蚂蚁刑辩团队 邱天律师


“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始终位居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前列,也是刑事辩护领域最常见、当事人需求最迫切的罪名之一。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2025年帮信意见》),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入罪标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作出了全新规范,既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也为刑辩律师提供了更清晰的辩护路径与更大的辩护空间。


结合我们团队办理的多起帮信罪不起诉案件,以及江苏地区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规则,本文将从新规要义出发,拆解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辩护痛点与不起诉实操攻略,既是团队办案的心得总结,也与各位刑辩同仁交流共勉。


一、新规重塑: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法定界限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可以说,“主观明知”的认定,是确定帮信罪罪与非罪的根本门槛,也是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突破口


2025年帮信意见》在既往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规则,彻底否定了实务中“唯流水论”“唯数量论”的客观归罪倾向,其要义可归纳为两点:


(一)明知的认定必须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应当从两个维度综合考量:一是行为维度,包括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非法获利情况等;二是主体维度,包括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两个维度缺一不可,不能仅凭某一个客观情节直接推定明知。


(二)推定明知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定,允许反证推翻


2025年帮信意见》明确了可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同时重申“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推定情形,只要辩方能够提供充分的反向证据,证明其确实不具有明知,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尤为关键的是,《2025年帮信意见》特别强调,涉“两卡”帮信案件中,必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禁止仅依据流水、账户数量等客观情节一概入罪,这为我们击破客观归罪的指控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实务痛点:主观明知推定的三大泛化误区


在我们办理的帮信罪案件中,绝大多数指控的逻辑,都是通过行为人提供银行卡、账户流水异常等客观情节,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而司法实务中,主观明知推定的泛化适用,恰恰是此类案件最主要的辩护痛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唯客观情节论,忽视综合认定义务


最常见的误区,是办案机关仅以“行为人提供了银行卡、账户有大额流水”这一单一情节,直接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完全忽视了对行为人认知能力、获利情况、与上游关联度等要素的审查。比如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仅出借了1-2张本人银行卡,无任何非法获利,甚至被上游欺骗称是“电商冲量”“公司走账”,却仍被以帮信罪追诉,本质上就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二)混淆“怀疑可能性”与“刑法上的明知”


刑法意义上的帮信罪“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核心是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认知”,而非泛泛的、模糊的怀疑。但实务中,大量案件将当事人“应当预见银行卡可能被违规使用”的民事过错,直接等同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刑事故意,将注意义务的违反,上升为犯罪故意的认定,无限扩大了帮信罪的打击范围。


(三)变相加重辩方举证责任,忽视反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明知的举证责任始终在控方,且只要有相反证据即可推翻推定。但实务中,往往出现“只要符合推定情形,辩方的反证就直接被忽视”的情况:比如当事人提交了被上游欺骗的聊天记录、无异常获利的凭证、全程配合调查的证据,却仍被以“应当知道”推定有罪,变相将“自证无罪”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了当事人。


三、帮信罪不起诉的四大辩护实操路径


结合《2025年帮信意见》的新规精神,以及我们团队在江苏地区办理的多起不起诉案件经验,针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辩护,关键是从“否定明知”到“降低罪责”,构建全链条的辩护体系,最终实现不起诉的辩护目标,具体可分为四大路径:


(一)拆解法定推定要件,从根源上击破明知的推定基础


针对控方以推定情形指控主观明知的案件,最直接的辩护方式,就是严格对照《2025年帮信意见》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拆解推定要件,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定推定情形,从根源上否定明知的成立。


1、针对“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的推定抗辩:重点审查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只有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涉案行为涉嫌信息网络犯罪,当事人仍继续实施的,才能适用该推定。如果只是银行的泛泛风险提示、反诈短信的通用提醒,并未明确指向涉案行为的犯罪性质,就不能认定符合该推定情形。


2、针对“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推定抗辩:重点举证当事人获利的合理性。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大学生涉帮信案中,控方以“日薪300元明显异常”推定明知,我们通过举证该报酬包含了交通补贴、误工成本,且与当地同类兼职的市场报酬标准无显著差异,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观点,认定无法推定其明知。


3、针对“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推定抗辩: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动规避的主观故意。如果当事人系实名办理银行卡、全程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销毁证据、串供、更换联系方式等规避调查的行为,即便账户流水异常,也不符合该推定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二)构建反向证据体系,推翻高度盖然性的推定结论


2025年帮信意见》明确的综合认定原则,意味着辩护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否定控方证据”,更要主动构建完整的反向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推翻控方的明知推定。结合实务经验,反向证据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


1、主体认知维度:结合当事人的身份背景,举证其不具有认知犯罪的可能性。比如针对在校学生、农村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的初犯偶犯,重点论证其社会阅历浅、对信息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缺乏认知能力,无法识别上游的犯罪行为;针对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的当事人,重点论证其无实施帮信犯罪的动机,出借银行卡系被亲友欺骗,并非为了非法获利。江苏宿迁市泗洪县检察院办理的4名大学生涉帮信案,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考量就是4名学生社会阅历较浅,主观恶性极小。


2、行为关联维度:举证当事人与上游犯罪无任何意思联络与稳定配合关系。重点梳理当事人与上游的沟通记录,证明其被上游虚构的理由欺骗,对上游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同时举证当事人仅实施了出借银行卡的单一行为,未参与上游的任何犯罪环节,未协助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操作,与上游未形成固定的犯罪配合关系,不符合帮信罪的帮助行为要件,更不符合诈骗共犯的认定标准。


3、获利情况维度:举证当事人无非法获利或获利显著轻微。帮信罪是故意犯罪,非法获利是推定明知的客观要素之一。如果当事人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得任何报酬,甚至因垫付手续费产生了损失,或者仅获得了与正常劳务匹配的小额报酬,无任何超额非法收益,就可以直接否定其具有实施犯罪的主观动机,进而推翻明知的推定。我们在苏州办理的一起帮信案中,正是通过举证当事人涉案流水仅8万余元、无任何违法所得,未达到帮信罪入罪标准,最终推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撤案处理。


(三)精准界分此罪与彼罪,压缩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


2025年帮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的界分标准,而这三个罪名对主观明知的证明要求、量刑幅度天差地别。辩护过程中,通过精准的罪名界分,既能降低当事人的刑事风险,也能进一步压缩控方对主观明知的证明空间。


1、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分:诈骗罪共犯对主观明知的要求,远高于帮信罪。其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与诈骗分子存在事先通谋,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如果控方以诈骗罪共犯追诉,辩护的重点就是论证当事人与上游无任何通谋,对上游具体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仅实施了出借银行卡的单一帮助行为,不符合诈骗共犯的构成要件,即便入罪也仅能认定为帮信罪,实现罪名降格,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2、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转移、窝藏、套现等行为,其明知的内容是“资金的犯罪所得性质”,量刑也远重于帮信罪。如果控方以掩隐罪追诉,辩护的方向就是论证当事人仅提供了银行卡,对资金的性质完全不知情,未参与任何资金转移、取现操作,不符合掩隐罪的主客观要件,仅可能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四)锚定情节轻微要件,锁定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即便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明知,也绝不意味着辩护工作的终结。结合《2025年帮信意见》的刑事政策导向,针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当事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2025年帮信意见》明确了8类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反过来讲,不属于从严情形,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当事人,依法应当从宽处理,这是相对不起诉辩护的重点政策依据。结合江苏地区的不起诉案例,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辩护要点:


1、全面落实法定从宽情节:第一时间推动当事人构成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这些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基础条件。江苏地区的大量不起诉案例,均是在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重点突出当事人的从宽特殊身份:针对在校学生、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老年人、单亲家庭等特殊群体,重点论证其一旦被定罪判刑,将对其人生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结合“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


3、精准匹配类案检索报告:在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的同时,同步提交江苏地区同情节、同罪名的不起诉决定书类案检索报告,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提供类案参考,大幅提升辩护成功率。我们在南通办理的一起帮信案中,正是通过提交本地3份同情节不起诉案例,结合当事人系从犯、自首、全额退赃的情节,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心得:精细化辩护,是刑辩律师的立身之本


帮信罪在很多人眼中是“小罪名”“简单案件”,但在我们刑辩律师眼中,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人生前途,没有所谓的“小案子”。


团队负责人常说,“高强度训练终会成正果”。每周一篇的专业文章撰写,是对我们办案经验的复盘总结,也是对专业能力的持续打磨;而每一起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更是我们对当事人信任的最好回应。帮信罪案件看似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但要真正实现不起诉的辩护目标,需要我们吃透最新的司法解释,深挖每一个证据细节,从主观明知这一要件出发,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不放过任何一个辩护突破口。


蚂蚁刑辩团队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坚持“每案必精、每辩必尽”的办案理念。未来,我们也将持续分享刑事辩护的实务心得与办案技巧,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也与各位刑辩同仁交流共勉,共同推动刑事辩护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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