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开盒”首入两高报告:刑事规制与辩护视角的审思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3月18日)

“人肉开盒”首入两高报告:刑事规制与辩护视角的审思


蚂蚁刑辩团队 王鑫律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肉开盒”这一源于网络亚文化圈的“黑话”首次被写入两高工作报告,引发广泛关注。最高法报告明确指出:“两名青年恶意‘人肉开盒’,非法获取并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被依法定罪判刑。”最高检报告亦提及:“林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设立网络群组实施‘开盒’,北京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作为律师,我们在看到司法机关重拳整治网络乱象的同时,更需以专业视角审视此类行为的刑事法律边界。本文将以已被最高法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核心,结合刑法理论,探讨“人肉开盒”的定罪逻辑与辩护空间。


一、何为“人肉开盒”?行为的法律定性


“人肉开盒”是网络黑话,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住址、行踪轨迹、通讯记录等),并在网络上公开曝光,煽动网民对“被开盒者”进行攻击谩骂。这一行为通常伴随着网络暴力,但其核心手段是“非法获取并散布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吴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以典型案例为样本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陈某某案”为我们理解“人肉开盒”的刑事规制提供了清晰范本


1、行为方式:“非法获取”与“提供”的双重违法性


在该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因与被害人朱某发生矛盾,向陈某某提供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陈某某花费13150元向他人购买包含住宿记录、民航铁路购票记录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1442条。此后,吴某某挑选部分信息(包括与朱某同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撰写诋毁帖文,由陈某某修改后通过网络散布


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


2、入罪门槛:“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适用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第五条设置了多重标准。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住宿记录、行程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99条,尚未达到“五百条以上”的标准。但法院为何仍判定构成犯罪?


关键在于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十)项的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于撰写诋毁他人的帖文并发布,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给被害人工作生活及所在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认定路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衍生危害的充分考量。


3、量刑考量:行为目的与危害后果的权衡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信息权,还利用信息实施了诽谤行为,但法院并未数罪并罚,而是将“用于实施犯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


三、辩护视角:定罪量刑的争议与抗辩空间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人肉开盒”案件,我们固然要尊重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的治理决心,但也需从专业角度审视指控的严密性,挖掘可能的辩护要点。


1、“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泛化?


在吴某某案中,法院适用了兜底条款认定“情节严重”。但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避免入罪门槛的过度软化。辩护时可重点考察:涉案信息的实际传播范围是否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若信息虽被获取但尚未大规模散布,或虽散布但未引发实质损害,是否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2、信息性质的甄别: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实践中,部分“开盒”信息可能仅包含网名、昵称、虚拟账号等无法识别真实身份的信息,或者信息已被匿名化处理。若信息无法指向具体自然人,则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3、信息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辩护律师可对信息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部分“开盒”信息可能系拼凑、伪造或过时失效的信息,若控方未能举证证明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数量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主观故意的认定困境


“人肉开盒”案件中,部分参与者可能仅是“吃瓜群众”,出于好奇或跟风转发信息,对于信息来源的非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若行为人系被蒙蔽、被利用,或者对信息来源的非法性确实不知,则难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5、罪数形态的辩护空间


“人肉开盒”与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交织时,如何界定罪数?若行为人仅实施了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尚未散布或未参与后续网暴,不宜将后续他人实施的诽谤行为归责于行为人。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避免重复评价。


“人肉开盒”写入两高工作报告,释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强烈信号。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从宏观层面理解这一司法导向,也要在个案辩护中坚守专业理性。对于“人肉开盒”的辩护,既要正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守住刑法谦抑性的底线——确保每一份有罪判决都建立在扎实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之上,让定罪量刑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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