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3月17日)

如何确定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极具复杂性和争议性的议题。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兴起,传统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二元标准已难以应对跨境、跨区域作案的新挑战。近年来,司法解释不断扩容管辖连接点,逐渐形成了“沾边就管”的管辖原则。以下将从法律规范演进、具体适用标准及实务争议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管辖权的法律框架与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一原则构成了诈骗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基石。


对于“犯罪地”的范围,法律采取了广义解释。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传统诈骗案件中,犯罪结果地通常被严格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这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除诈骗行为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扩张


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蔓延,传统管辖规则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犯罪地标准的实质扩容


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出了详尽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二)“沾边就管”原则的确立


202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将管辖范围扩大,确立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沾边就管”的管辖原则。具体包括:


1、两卡相关地: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2、账户相关地: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3、通讯信息相关地: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4、设备相关地: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5、账号相关地: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案件与某地存在上述任何一种连接点,该地公安机关即可主张管辖权,有效解决了以往侦查机关为确定管辖权而需要在当地寻找被害人报案的程序困境。


三、关联犯罪的并案管辖与分案处理


现代诈骗犯罪往往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对此,《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例如,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发生在A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发生在B地,司法解释认可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关联性,A地司法机关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同样具有管辖权,可以并案处理一并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分案处理。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处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四、跨境诈骗案件的管辖与证据问题


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特殊的管辖规则。《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解决了跨境诈骗案件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因数据、服务器、存储设备、涉案人员等原因,很多时候存在数额无法查明的情况,此时定罪量刑就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困境。该条文将相关行为纳入入罪标准,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满足时间或次数要求,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证据方面,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境外警方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保管、移交情况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来源、移交过程以及种类、数量、特征等作出书面说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


在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


六、被害人报案指引与实务建议


对于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而言,选择正确的报案机关至关重要。实务中,以下地点通常具有管辖权:


1、诈骗行为实施地: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诈骗,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2、被害人所在地: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均可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相关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3、资金流转地:诈骗所得资金的交付地、汇出地、取现地等。


4、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立案侦查。


被害人报案时应尽可能提供与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相关的线索,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使用的银行账户信息、电话号码、IP地址等,以便公安机关准确判断管辖权。如遇到报案机关推诿,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有争议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结语


诈骗案件管辖权的演变反映了刑事司法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适应过程。从传统的犯罪地限制到如今的多元连接点,从单一犯罪管辖到关联犯罪并案处理,管辖规则的扩张为有效打击诈骗犯罪提供了程序保障。管辖权的分配始终需要在侦查便利与程序公正之间寻求平衡,在便利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不当管辖的侵害。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诈骗案件管辖权规则必将进一步完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


上一篇: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辩护突围——从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谈不起诉辩护路径
下一篇:“人肉开盒”首入两高报告:刑事规制与辩护视角的审思
首页 电话 委托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