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边界:从合同诈骗罪看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防范与辩护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3月19日)

罪与非罪的边界:从合同诈骗罪看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防范与辩护


蚂蚁刑辩团队  徐琦律师



一、罪名理解:合同诈骗罪的规范构造与适用边界


(一)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与普通诈骗罪仅侵犯财产权存在本质区别


立案追诉标准方面,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数额为二万元以上。量刑幅度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准确界分两罪须遵循全面充分评价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必须全面反映相关犯罪行为中所包含的构罪要素,既不能片面评价,也不能过度评价。


具体界分可从两个维度展开:其一,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破坏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并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身份关系协议、个人间借贷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二,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即合同是否对诈骗起到了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如果合同达成后,行为人不需要实施其他诈骗行为即可"坐等收钱"——被害人主要因履行合同而被骗并基于履行合同而处分财产,即可认定为合同诈骗


二、辩护技巧:从实体到程序的多维突破


(一)基础辩护:厘清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主观层面的辩护重点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是有无履行合同的条件;二是有无履约能力;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四是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是取得财物后有无挥霍、挪用和携款潜逃等行为。辩护中应重点论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或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实质性准备;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否为客观不能;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是否主动沟通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客观层面的辩护要点在于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需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虚构主体身份、虚构履约能力、虚构合同标的行为。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披露的信息基本真实,即使后续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合同,亦应认定为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二)核心辩护:拆解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辩护可针对单个或多个要件提出抗辩。主体要件辩护需审查涉案主体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客观要件辩护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客体要件辩护可主张涉案行为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24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能肆意作为入罪"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隐瞒性质的合同行为均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外延。"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四种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诈骗行为


(三)证据辩护:审查控方证据链


刑事诉讼中,控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入手,削弱控方证据效力:合法性审查方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真实性审查方面,审查涉案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方面,审查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


(四)典型案例的辩护启示


在最高法发布的涉民企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叶某某作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招标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资产转让协议,支付部分转让费后,与商场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收取租金30万元,并伪造了一张"已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原审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川高院再审认为,叶某某与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部分转让费,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涉企产权刑事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在另一起涉案2亿元的合作开发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四维策略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将1.68亿元政府返款用于偿还贷款、其他项目投资等,涉嫌合同诈骗。辩护策略包括: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根基——从借款用途、履约能力、资金用途、损害结果四方面论证;拆解"欺骗行为"客观要件——逐条驳斥《刑法》第224条列举的诈骗模式;程序辩护辅助——指出侦查阶段的程序违规问题;法理与政策双重论证——援引最高检、最高法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法院最终采纳无罪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前沿问题:当前刑事司法中的热点与难点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边界厘清


当前刑事司法政策正逐步向"少捕慎诉慎押"和"修复性司法"转型。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的;行为人虽有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但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数额标准的适用与衔接


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高于诈骗罪,例如上海地区目前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两万元,而诈骗罪是六千元。当合同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但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时,能否"回头看"认定为诈骗罪?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等于不能适用特别法时也必然不能适用普通法。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往往要大于一般的诈骗,因为前者不仅侵犯财产权,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相同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而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的情况下,如果一般的诈骗可以构成犯罪,而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却反而不构成犯罪,势必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犯罪行为是否为单位意志支配、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实践中需避免将单位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也要防止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被错误认定为单位犯罪。


四、刑事控告与法律风险防控


(一)刑事控告的技巧与策略


刑事控告的核心在于证明被控告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控告方需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证明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如虚假的合同、伪造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证明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如资金去向证明、逃匿行为证明、挥霍行为证明等;证明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证据;证明涉案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证据。


(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核实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状况,避免与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主体签订合同。


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对方拖延履行、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提供虚假担保等。


第三,争议发生后的应对策略。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风险,应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报案必要性。避免因应对不当导致损失扩大或错失报案时机。


第四,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合同诈骗风险。对于企业高管和业务人员,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五、对刑事辩护的理解:专业与温度的融合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对当事人人生的守护。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既要精通刑法理论,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又要善于证据分析,从繁杂的合同、账目、资金流水中发现有利证据;还要具备沟通智慧,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对话。


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应当成为当事人在人生低谷中的希望之光。当当事人对"如果走错了路,是否还有机会重新出发"产生怀疑时,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坚定信念,往往能给予他继续前行的力量。


结语:在情与理的交织中守护正义


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是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罪与非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衔接的系统工程。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准确界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不仅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有尺度,律师有温度。

愿每一个陷入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都能在情与理的交织中,找到通向公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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