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告出庭不用愁!诉讼代表人确定“三步走”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3月23日)

单位被告出庭不用愁!诉讼代表人确定“三步走”

                                                         

蚂蚁刑辩团队  张志华律师


在办理单位犯罪案件时,被告单位不能亲自出庭,总要有个“代言人”,也就是诉讼代表人。单位在确定诉讼代表人时容易出问题,导致庭审受阻。今天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关键要点全在这,法律依据也给你列得明明白白!


一、首选:单位“一把手”团队


确定诉讼代表人,第一顺位肯定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为啥优先选他们?因为这些人最了解单位情况,能代表单位的真实意志,处理案件也更方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首先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担任。


 不过有个前提,如果这些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为被羁押、生病等客观原因没法出庭,那就得往后排了。


二、备选:单位内部靠谱的人


如果第一顺位的人出不了庭,那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来当诉讼代表人。这一步是为了填补人选空缺,毕竟单位不能没人代表出庭。但要注意,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案件情况且负有作证义务的人,绝对不能当。


法律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中明确提到,在前述人员无法担任的情况下,可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职工担任,但同时规定,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对案件事实知情并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诉讼代表人。


 简单说,证人要先履行作证义务,不能既当证人又当诉讼代表人,不然容易乱套。


三、兜底:找单位外的人或专业人士


要是单位内部实在没人能选了,别慌!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来担任诉讼代表人。这是给单位的兜底方案,解决了“无人可选”的实务难题。但有个重要禁忌:诉讼代表人不能同时当被告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前述两种人员均无法担任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同时明确,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辩护人。


毕竟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的,辩护人是帮一方辩护的,身份混在一起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最后提醒:


法院审查要过关: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会严格审查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如果发现人选不符合规定,会通知检察院补送;要是单位没人出庭,法院也会要求检察院重新确定。而且,如果第一顺位的“一把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还能拘传他们!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分别对法院审查诉讼代表人资格、拒不出庭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出庭站位要准确:虽然单位是被告人,但诉讼代表人不是被告人,所以诉讼代表人出庭不是站在被告席接受审判,而是坐在辩护人席的下首的诉讼代表人席参与诉讼。


在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案件)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坐在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不与被告人席并列,而是与辩护人席并列,体现其独立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年)》第三百三十八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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