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排除非法证据”这一步:刑辩律师的六个实操要点与模板
走好“排除非法证据”这一步:刑辩律师的六个实操要点与模板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邱天律师
导语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并逐步细化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这为刑辩律师提供了强有力的程序性武器。但规则是否能在个案中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辩护人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与庭审各阶段的及时运用与策略设计。下面把在一线办案中最常用,也最能见效的六个要点汇总,并给出一份可直接套用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范本,供团队同事每周训练、直接复制使用、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出台的“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非法证据排除已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形成较为完善的程序框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确认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可排除性,并对检察机关、法院在审查、庭审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一、六个关键点(按时间顺序)
1、侦查阶段:及早介入、保全线索
律师应在取得嫌疑人授权后立即要求侦查机关出示证据笔录、讯问笔录、视听资料原件及完整电子数据,必要时申请会见并记录会见情况;若怀疑刑讯逼供或胁迫,要保留会见笔录、医疗记录、当事人状态视频等证据线索。
要求侦查机关就取得供述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讯问方式作书面说明,为后续“讯问合法性核查”留证据链。
2、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申请并促成实质核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辩护人应书面提交线索、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核查、制作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并随案移送。若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存在,应要求其出具排除结果并告知法院或侦查机关。
3、庭前程序:主动申请庭前会议、提前列明排除事实与请求
若掌握排除线索,应在开庭前递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请求开庭前会议讨论证据能否出示、质证。部分规程明确当事人在庭前提出且有事实根据的,法院应召开庭前会议。
4、庭审中:坚持“未经庭审查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
对被认定应排除的证据,法院不得出示、不予质证;对其他有瑕疵但不属于“狭义非法”的证据(如鉴定意见),应通过质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法庭调查揭示其瑕疵并请求法院采纳合理怀疑。
5、“实质非法”与“形式非法”的区分与举证策略
不仅要抓住“程序性违法”(如强制措施未履行法定手续、讯问无笔录)这样的形式要件,更要论证取证手段对被告人意志产生实质压制(实质非法),如长期不停讯问、剥夺休息导致虚弱供述等,从而争取法律适用的广泛排除。学界与实务均强调对“实质非法”证据深入论证的价值。
6、“毒树之果”与替代证据问题:不要放弃对关联证据的逐一审查
即便某项言词证据被排除,也应警惕检方以其他证据填补证明链。辩护人要逐一核查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链条与合法性,必要时申请法院就链条瑕疵作出排除或降低证明力的说明。
二、程序与战术细节(便于在案卷中操作)
材料准备清单(最少清单):讯问笔录原件、讯问时间轴、参与人名单、视听资料原件或原始文件(U盘/硬盘)、会见记录、医疗记录、当事人睡眠/伤情照片、侦查机关报告、羁押通知、通信记录(若怀疑逼供时与外部通话被切断等)。
写作要点:在申请书中要做到“点到为止、要事实、有证据、法条到位”——把“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取得”的事实链条写清楚,并引用对应司法解释或规程条款请求核查及排除。
对抗策略:若侦查笔录与当事人后期陈述矛盾,立即申请比对并请求视听证据原件出示;对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时,提出重新鉴定或质证话术模板;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排除的,可在移送审查材料中再次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法院。
三、常见反驳点与话术(庭审现场可直接用)
1、“供述来源不明/未录音录像”:请求法院不予接纳该供述并要求出示原始视听资料或证明其链条完整。
2、“讯问程序缺陷导致供述不可采信”:详述程序缺陷并请求法院组织对讯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如原始笔录、讯问记录、羁押通知等)。
3、“存在胁迫或利诱可能性”:提出具体事实(时间段、疲劳状态、询问语句等)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监控或值班记录。
(每一项话术都应以“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三段式呈现。)
四、实务模板(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模板)
(以下为模板,收到后请按案号、当事人、事实细化并附证据目录)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侦查/检察/人民法院):××机关
>案由:×××
>一、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下列证据予以排除:1.(列明具体证据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保存位置);2.……
>
>二、事实与理由(要点式列出,务求简明)
>
>1.事实要点:简述何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取得该证据(附证据编号,如有视听原件、会见笔录、医疗单等一并列明并提交)。
>2.违法事实:指出具体违法情形(如:未告知律师会见权、讯问过程未做笔录、存在暴力胁迫、连续长时间讯问导致昏迷/精神恍惚等),并逐项附证据支持。
>3.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等,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并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核查并出具合法性核查意见或作出排除决定。
>三、证据目录(逐项列出并注明卷宗位置或随附材料)
>
>1.讯问笔录原件(证据卷第×页);2.视听资料U盘(随附)……
>
>此致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律师
>日期:×年×月×日
五、结论与总结(三点建议)
1、每案尽早建档:把可能用于支持排除申请的所有“现场状态”证据(照片、医疗单、会见记录、监控截图)按一个专门的“排非档案”收好。
2、训练与标准化:团队内部应形成统一的申请书模板、证据目录表和庭审质证话术卡片,做到新人也能按流程快速出手。
3、重视检察阶段工作:不要把希望仅寄托在开庭上,审查逮捕/起诉阶段是排除非法证据能否生效的关键窗口,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线索并跟进核查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志翔.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问题研究——以《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9,(36):153-154.
[2]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观点丨杨琪琛: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形式”与“实质”(下)[EB/OL]. 2025[2026-03-16]. https://www.xinglailaw.com/dangjian_details/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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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S1):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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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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