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虚假记账、串通人事虚构考勤,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财务人员虚假记账、串通人事虚构考勤,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蚂蚁刑辩团队 贾子巍律师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往往是管理的核心。然而,当这两个关键岗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记账、伪造考勤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时,企业不仅面临经济损失,更可能因内部腐败而动摇根基。
近日,笔者接到顾问单位咨询:财务人员虚假记账,并与人事串通通过虚假考勤帮助其他员工逃避缺勤、旷工罚款,还导致公司多发全勤奖。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的性质、定罪逻辑及企业应对策略进行深度剖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对象要件: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4.结果要件: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指6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各地略有差异)。
二、虚假记账行为的法律定性
财务人员利用其掌管账目、资金调度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支出、重复报销、篡改账目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或他人账户的,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虚列“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将款项转入关联账户;
-伪造采购合同,套取公司资金;
-利用报销审批权,将个人消费混入公司费用。
律师解析:
虚假记账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查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且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虚假考勤“少罚款”行为的定性争议
相较于虚假记账,财务人员与人事串通通过虚假考勤“帮助员工少被罚款”的行为,其法律定性更为复杂。
(一)行为模式分析
假设场景:
某公司规定,员工迟到一次罚款200元。人事主管与财务合谋,将实际迟到的员工考勤篡改为“正常”,使公司少收取罚款。作为回报,相关员工向人事或财务支付“好处费”。
(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1.侵占对象是否为公司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既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单位应得的财物(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单位依法应得的收入,属于单位财物。员工迟到罚款,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产生的债权,属于公司应得的财产性利益。通过虚假考勤使公司放弃该债权,实质上造成了公司财产利益的减少。
2.是否属于“非法占为己有”?
如果人事与财务将收取的“好处费”据为己有,则属于变相侵占公司财产。即便未直接收取好处费,但通过帮助他人逃避罚款而获取其他利益(如人情、回扣等),同样可认定为“非法占有”——因为其行为本质是利用公司财产为个人谋利。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
检索近年来各地法院判例,对于员工串通虚构考勤、逃避罚款的案件,法院普遍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人事管理考勤、财务记账);
-公司少收罚款等同于财产损失;
-行为人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
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仅通过虚假考勤帮助员工“省钱”,而未将公司财产实际转入自己账户,可能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或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涉及国有企业)等。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财务人员与人事人员串通的情形中,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因此,无论财务与人事分工如何,只要双方具有共同的侵占故意和行为,均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发现此类行为的应对策略
1.证据固定
-财务证据:调取虚假记账的原始凭证、银行流水、审批记录;
-考勤证据:导出原始考勤记录与篡改后记录的对比;
-沟通记录:收集相关人员的微信、邮件、短信记录;
-资金流向:追踪“好处费”或其他非法利益的流转路径。
2.数额核算
职务侵占罪以“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企业应尽快委托审计机构对侵占金额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3.刑事报案
携带证据材料及报案书,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报案时重点说明:
-行为人利用了何种职务便利;
-侵占的是何种公司财物(包括应得收入);
-侵占金额及计算依据。
4.内部追责与制度完善
-对涉事员工进行违纪解除(注意保留证据);
-完善财务审批、考勤管理的内控制度,实行双人复核、定期轮岗;
-开展廉洁从业培训,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六、律师提醒:企业需警惕“软性侵占”
实践中,许多企业往往只关注现金、货物的直接侵占,而忽视通过虚假考勤、虚构罚款等方式造成的“隐性损失”。这类行为隐蔽性强、取证困难,但长期累积下来,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同样巨大。
对于员工而言,切莫认为“帮人改考勤、赚点好处费”只是违纪行为。一旦累计金额达到6万元以上,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不仅失去工作,更可能留下案底,影响终身。
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内部吹哨,并定期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开展审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结语
财务人员虚假记账,并与人事串通通过虚假考勤减少罚款,此类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性利益,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实务判例还是刑法理论,均支持对其进行刑事追责。
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廉洁的内部环境。面对“内鬼”行为,唯有拿起法律武器,方能形成有效震慑,守住企业的“钱袋子”。
下一篇::法释〔2026〕4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辩护实务的四个新变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