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辩护实务 ——从认定标准、证据审查到程序辩护的类案方法论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辩护实务
——从认定标准、证据审查到程序辩护的类案方法论
蚂蚁刑辩团队 徐琦律师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规范依据与实务检视
(一)规范层面:从“四要件”到“综合判断”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由于主观心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出了经典表述:“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这一认定框架虽然针对金融诈骗罪,但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被普遍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因素:(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采取欺骗手段;(3)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4)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5)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
(二)实务检视:认定泛化的风险与成因
尽管规范层面确立了综合判断的原则,但在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存在泛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将“履约不能”等同于“无履约能力”,进而推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将“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同于“肆意挥霍”;将“经营失败无法还款”等同于“拒不返还”。
这种泛化认定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在客观表现上高度重合,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区别恰恰难以通过客观证据直接证明。其二,在“稳准狠打击经济犯罪”的执法导向下,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将“有欺骗行为+未能履约”直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其三,被害人报案时往往将合同纠纷描述为刑事诈骗,报案材料中带有明显的指控倾向,影响侦查阶段的定性。
(三)类案启示:辩护的突破口
在类案办理中,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第一,论证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或为履约作出实质性努力。履约能力不限于签订合同时的现有资产,还包括预期的经营收益、融资能力、第三方担保等。即使签订合同时履约能力不足,但行为人后续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实质性努力——如积极组织生产、筹措资金、寻求合作——亦应认定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论证资金用途未超出经营范畴。行为人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投入其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只要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不应认定为“肆意挥霍”或“非法处置”。企业经营中的资金腾挪是商业常态,刑事手段不应过度干预。
第三,论证未能履约系客观原因所致。市场风险、政策变化、上游供应商违约、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履约不能,与主观上的“拒不履行”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对此类客观原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应当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第四,论证行为人在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未能按期履约后,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延期、提供担保、部分履行等行为,表明其不具备“拒不返还”的主观心态。
二、证据审查要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构建辩护证据体系
(一)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
合同诈骗案件的证据审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既要审查指控证据,也要审查辩护证据;既要审查言词证据,也要审查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既要审查在案证据,也要关注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证据。二是关联性原则,重点关注证据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争点的关联性。三是印证性原则,审查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二)重点证据的审查方法
1. 合同及相关书证的审查
合同文本是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材料。审查要点包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合同签订时行为人是否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合同标的是否真实存在;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约定的资质、技术、设备等条件。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虚构履约能力”的依据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夸大公司经营规模。经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诺的供货数量确实超出公司当时的产能,但合同中同时约定“分批供货、款到发货”,且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立即扩建生产线、采购原材料、招聘人员。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当事人并非“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而是基于对自身经营能力的合理预期。
2. 资金流向证据的审查
资金流向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审查要点包括:资金是否进入行为人个人账户还是单位账户;资金是否用于挥霍、赌博、还债等非经营性用途;资金去向是否在账目中如实记载;行为人是否隐匿、销毁账目。
实务中,资金用途的认定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控方往往将“资金未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辩方则需证明资金用途仍属于经营范畴。例如,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虽然未直接用于涉案合同,但只要所偿还债务系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债务,仍应认定为经营用途。同理,将资金投入其他项目,只要该项目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亦不构成“非法占有”。
3. 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查要点包括: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于被害人陈述,应分析其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背景——被害人往往将民事违约描述为刑事诈骗,其陈述带有天然的指控倾向。对于证人证言,应审查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是否超出其感知范围。
4. 电子数据的审查
合同诈骗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是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证据。审查要点包括: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篡改的可能;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据链的构建与拆解
辩护证据体系的构建,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展开。具体而言,应当通过证据证明以下事实:行为人有履约能力或为履约作出实质性努力;资金用于经营用途;未能履约系客观原因所致;违约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上述事实形成证据链后,即可阻断控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与此同时,辩护人应当拆解控方的证据链条。控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往往是:“有欺骗行为+未能履约=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需逐一审查:欺骗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该行为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未能履约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拒不返还”的主观心态?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控方的指控即难以成立。
三、程序性辩护策略:从程序违法中寻找实体辩护空间
(一)程序性辩护的价值
程序性辩护是指针对办案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所获取的证据,或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发回重审等。
在合同诈骗案件辩护中,程序性辩护具有双重价值:其一,程序违法往往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可以直接削弱控方的指控基础;其二,程序性辩护可以倒逼办案机关规范取证行为,为后续的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二)侦查阶段的程序辩护
侦查阶段是证据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程序违法行为的高发期。合同诈骗案件侦查阶段的常见程序违法情形包括:立案不当、管辖不当、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
1. 立案程序的审查
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往往源于被害人的报案。辩护人应审查报案材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初步证据,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形。如发现立案缺乏事实依据,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2. 强制措施的辩护
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办案机关倾向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论证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1)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无逃跑可能;(2)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无串供、毁灭证据可能;(3)愿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4)企业经营需要,羁押将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
3. 非法取证的排除
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取证主要表现为:讯问过程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疲劳审讯等。辩护人应通过会见了解讯问情况,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对比讯问笔录与录像的差异,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后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是程序辩护的关键窗口。辩护人应当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对侦查阶段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辩护重点包括: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遗漏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于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应当明确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四)审判阶段的程序辩护
审判阶段的程序辩护,核心是非法证据排除和二审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辩护人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申请,明确排除的证据范围、排除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庭对排除申请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后续的庭审策略。
二审程序方面,如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如应当开庭未开庭、应当回避未回避、非法证据未依法排除等,辩护人应当以此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五)类案经验:程序辩护的三点心得
心得一: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应当协同推进。程序辩护不是孤立的技术性操作,而是为实体辩护服务的。排除非法证据、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起诉等程序性目标,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无罪、罪轻的实体结果。
心得二:程序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据化”。 程序违法的提出不能停留在口头质疑,而应当以证据为支撑。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整理时间节点、固定书面记录,将程序违法“证据化”,才能有效说服办案机关。
心得三:程序辩护需要把握“度”。 过度纠缠于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辩护策略的失衡。辩护人应当区分重大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瑕疵,将有限精力集中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程序问题。
四、对刑事辩护的理解:专业、良知与策略的融合
(一)刑事辩护的专业性
刑事辩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以合同诈骗案件为例,辩护人不仅需要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还需要具备合同法、公司法、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资金流向的分析、履约能力的评估、经营风险的判断,都需要跨学科的专业储备。专业性是辩护人赢得办案机关尊重的基础。
(二)刑事辩护的良知
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一段人生。辩护人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案件,既不能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缩,也不能因当事人经济困难而敷衍。在当事人人生最艰难的时刻,辩护人是他们唯一可以依靠的专业人士。这份信任,需要辩护人以良知来回应。
(三)刑事辩护的策略
刑事辩护需要战略思维。辩护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核心争点,制定主攻方向。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争取不起诉还是缓刑?是推动和解还是坚持对抗?这些策略选择,都需要基于对案情、证据、司法环境、当事人诉求的综合判断。
五、对当前刑事前沿问题的看法
(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与挑战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方向。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这一政策的落实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实践中,办案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仍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率相对较低。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地,需要辩护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提出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也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
合同诈骗案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在被害人报案后,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民事纠纷的处理往往被搁置。对于当事人而言,刑事程序的启动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选择权的配置问题值得关注。能否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民事救济程序?能否建立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这些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三)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合同诈骗案件中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对于涉案企业而言,通过建立合规体系、修复经营秩序、弥补被害人损失,争取不起诉处理,既保护了企业发展,又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人应当主动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为企业提供合规整改的法律服务。
六、刑事控告与法律风险防控
(一)刑事控告的技巧
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控告的关键在于证明被控告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控告方应当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证明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证明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控告材料的组织应当逻辑清晰、证据充分,便于办案机关快速立案。
(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而言,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核实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状况,避免与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主体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如对方拖延履行、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提供虚假担保等。
争议发生后的应对策略。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风险,应及时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报案必要性。避免因应对不当导致损失扩大或错失报案时机。
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合同诈骗风险。对于企业高管和业务人员,应加强法律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七、类案办理心得的总结
回顾多起合同诈骗案件的办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战场。 围绕这一核心,辩护人应当从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履约不能的原因、事后态度等维度展开,构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体系。
第二,证据审查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合同文本、资金流向、言词证据、电子数据等每一类证据都有其审查要点,辩护人应当具备“从证据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三,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应当协同推进。程序辩护可以倒逼办案机关规范执法,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条件。程序辩护的关键在于将程序违法“证据化”。
第四,刑事辩护需要“情理法”的融合。 法律是理性的,但适用法律的人不能失去温度。辩护人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体察人情冷暖,在情与理的交织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是对辩护人专业素养、职业良知、战略眼光的综合考验。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辩护人更应当以扎实的证据分析、严谨的法律论证、灵活的程序策略,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刑事辩护的尊严。
法律有尺度,辩护有温度。愿每一个陷入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都能在情与理的交织中,找到通向公正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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