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类犯罪,究竟是诈骗还是盗窃? ——从两起“同案不同判”案例看辩护路径的选择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10日)

AI换脸类犯罪,究竟是诈骗还是盗窃?

——从两起“同案不同判”案例看辩护路径的选择


蚂蚁刑辩团队  王鑫律师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对于AI换脸类诈骗犯罪已有专门研判,将适时完善法律适用标准。这意味着,AI换脸类案件的法律定性问题已经进入最高法的视野。


然而,在统一尺度落地之前,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争议现象。同样的“AI换脸”技术,有的被判盗窃罪,有的被判诈骗罪。对于辩护人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窗口期——能否为当事人争取到量刑更轻的盗窃罪,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两类行为的本质区别。


两起案例,两种定性

先看两组具有代表性的判例。


第一组:构成盗窃罪——长沙吴某案(2025)

吴某购买违规技术,将静态人脸照片转化为AI动态视频,通过手机摄像头成功通过了某支付APP的人脸识别验证,随后登录被害人账户、修改密码,将卡内5万余元分多次转出。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第二组:构成诈骗罪——上海刘某案、山东宁阳孙某案

刘某使用AI合成照片伪装“美女”,以网恋为名骗取被害人20余万元;孙某则利用AI换脸及语音合成技术,在网恋过程中冒充他人身份,骗取近13万元。两地法院均认定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四年)。


同样是“AI换脸”,为何定性截然不同?关键在于行为模式的本质差异。


为何吴某构成盗窃罪?


首先,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 吴某盗刷银行卡时,被害人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自己的账户正在被操控,更没有“自愿”将钱款交给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资金是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秘密转走的——这是典型的“秘密窃取”。


其次,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对象。 吴某欺骗的对象是人脸识别验证系统,而非任何自然人。而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机器不具备意思自治能力,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骗人”。虽然实务中对于ATM机能否被骗存在争议,但在AI换脸突破验证系统的场景下,将其定性为“诈骗”在法理上存在明显障碍。


为何刘某、孙某构成诈骗罪?


在网恋型AI换脸案件中,诈骗罪的构成逻辑是完整的: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刘某和孙某不只是“用了AI技术”,而是有目的地将自己包装成一个不存在的“美女”——包括使用AI合成的照片、伪造的身份信息、编造的情感故事。这是一种典型的对“人”的欺骗行为。


其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网恋诈骗中,被害人是在相信对方是“真实存在的恋爱对象”的前提下,主动转账、发红包、赠送财物。


AI换脸技术可以伪造面孔,但司法不能混淆罪名。在统一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辩护人应当警惕“AI换脸诈骗”这一统称带来的思维定势。技术可以迭代,但刑法的基本逻辑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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