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鞠婧祎被举报“偷税漏税”案,看实名举报的刑事法律风险
从鞠婧祎被举报“偷税漏税”案,看实名举报的刑事法律风险
蚂蚁刑辩团队 李梦涵律师
一声“实名举报”,可能把自己送进看守所。
2026年3月31日,一张“实名举报鞠婧祎偷税漏税”的函件在社交平台引爆热搜。举报信声称,鞠婧祎2024年申报收入1100余万元,但“仅2024年6月-12月期间,参加的影视、商务活动就不下20多项,保守估计收入不少于5000万”,瞒报比率达88%。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然而,剧情在当晚迅速反转。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情况通报:自2025年9月起,税务部门已多次收到类似举报线索,经认真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次举报是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且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依法不予受理。
随后,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否认自己是举报主体,称“任何操控将祸水引向我司的作秀,其根本目的是模糊焦点,混淆视听”。
蚂蚁刑辩律师注意到,这起事件再次将“实名举报”这一法律风险推到了公众面前。实名举报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当举报脱离事实、沦为工具时,举报人自身也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今天,我们就从刑辩专业角度,解析实名举报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事件回顾:税务部门通报的四个关键信息
在分析法律风险之前,先梳理税务部门通报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多次收到类似举报:自2025年9月起,税务部门已多次收到关于鞠婧祎涉税事项的举报线索 (二)经认真核查,未发现问题:税务部门已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 (三)已向举报方反馈调查结果:税务部门已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方 (四)本次举报不予受理:因为是已查结事项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线索,依法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举报人明知税务部门已经调查并得出结论,仍再次发起举报——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检举权利的范畴。 恶意举报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名誉权侵权)、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等法律责任。本文重点聚焦刑事风险。 1. 法条原文: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构成要件解析: (1) 捏造事实:虚构不存在的事实,而非对事实的错误判断 (2) 诬告陷害:向有关机关告发 (3)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主观上希望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情节严重:多次诬告、诬告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 3. 本案适用分析: 本案中,税务部门已确认举报内容不实,司法机关也未错误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举报行为应属“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举报信息,可能构成诽谤罪。 1. 法条原文: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3. 本案适用分析: “鞠婧祎被实名举报偷税漏税”这一话题在2026年3月31日登上微博热搜,阅读量数以亿计,转发、评论量远超500次门槛。如果举报内容被认定为“捏造事实”,那么传播这一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将面临诽谤罪的刑事风险。 1. 法条原文: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门槛: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蚂蚁刑辩律师认为,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需严格把握以下要件: 1. “虚假信息”:必须是捏造的、内容完全虚假的信息 2. “起哄闹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横逞强”等流氓动机 3.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单纯网络秩序混乱一般不宜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 本案适用分析: 本案举报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举报行为不具有“起哄闹事”的主观目的。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横逞强”等流氓动机。而在税务举报中,举报人的目的是举报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或者可能存在商业竞争动机,但无论哪种,都不属于“起哄闹事”的流氓动机。 第二,举报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举报内容虽然登上热搜、引发舆论关注,但并未引发线下群体性事件、人员聚集、社会恐慌等现实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单纯是网络秩序的混乱一般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 1. 法条原文: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构成要件解析: 本罪与诽谤罪在行为结构上高度相似,但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名誉。 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行为 (2)“虚伪事实”: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 (3)“他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单位,且从事商业活动 (3)“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如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多次实施损害行为等 3. 本案适用分析: 本案举报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一,举报对象不符合“他人”的主体要件。本罪中的“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但本罪的保护对象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非个人名誉。艺人虽然从事商业活动,但丝芭传媒的举报内容指向的是其“个人偷税漏税”,而非贬损其“商品声誉”。艺人本身不是“商品”,其商业价值属于个人声誉范畴,应适用诽谤罪而非本罪。 第二,本案缺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主观目的。本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来破坏他人商业信誉。而本案中,目前尚无无证据证明举报人通过贬损鞠婧祎的“商业信誉”来获取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从司法实践看,本罪多适用于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互相诋毁的情形。 第三,举报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税务部门已通报“未发现涉税问题”,鞠婧祎的商业活动未因此遭受实质性打击。虽其名誉受损,但名誉损害属于诽谤罪的规制范畴,而非本罪的构成要件。 实名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一旦越过法律边界,举报人自身也可能成为被追责的对象。结合前述罪名分析,我们为实名举报者梳理出以下刑事风险图谱: 罪名 风险等级 触发条件 诽谤罪 高风险 捏造事实并在网络公开传播,点击浏览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 诬告陷害罪 中风险 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风险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造成重大损失 寻衅滋事罪 低风险 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核心风险提示: 第一,网络传播是刑事风险的放大器。无论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网络传播量都是重要的入罪门槛。一条虚假举报信息,一旦登上热搜、引发大量转发,点击量很容易突破5000次或转发500次的刑事立案标准。此时,举报者面临的已不是民事赔偿,而是刑事责任。 第二,“错告”与“诬告”仅一线之隔。法律保护公民的检举权,但如果明知举报内容虚假仍故意告发,或者在被主管部门明确告知举报不实后仍继续举报,就可能从“错告”滑向“诬告”。诬告陷害罪不要求被举报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即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举报目的决定罪名走向。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为排挤竞争对手、发泄私愤?主观目的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的法律定性——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以起哄闹事、制造事端为目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第四,举报对象不同,风险不同。举报普通公民与举报公众人物、企业经营者,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对经营者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可能同时触犯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公众人物捏造事实,因传播量极易超标,诽谤罪的刑事风险呈指数级上升。 蚂蚁律师的三点忠告: 1. 举报前,问自己三个问题:举报内容是否有确凿证据?是否已尽到核实义务?举报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还是挟私报复? 2. 举报后,守住两条底线:不将举报内容在网上公开传播;在主管部门明确告知举报不实后,立即停止举报、消除影响。 3. 一旦涉刑,第一时间寻求专业辩护:刑事立案意味着公权力的介入,任何不当应对都可能加重罪责。及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选择。 实名举报是权利,但权利有边界;监督是责任,但责任需担当。守住事实底线,方能行稳致远。二、“实名举报”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三)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三、实名举报的刑事风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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