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键改图”也判刑?首例AI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深度解析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20日)

AI“一键改图”也判刑?首例AI侵犯著作权罪判决深度解析

蚂蚁刑辩团队  贾子巍律师

2025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标志着AI技术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应用正式进入刑事司法视野。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相关罪名定性、法律适用与辩护要点,供法律同仁参考。

一、引言:AI时代的著作权犯罪新形态

2024年5月,插画师张某发现,自己公开发布的系列插画被人通过AI软件的“图生图”功能进行局部颜色、线条微调后制成拼图,在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2025年6月13日,北京通州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罚。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AI侵权刑事案件的标杆性判例。

技术的进步不应成为侵权的遮羞布。本文将结合该案及最高法相关典型案例,对利用AI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进行系统梳理。

二、罪名定性: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基本构成要件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2008年《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6条规定,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AI介入后罪名定性的核心争议

传统“复制”通常表现为1:1物理复制。而利用AI技术,行为人仅需设定参数便可生成与原作实质相同的“新图”。核心争议在于:利用AI生成的、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北京通州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使用AI技术并不影响刑法上对“复制”的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美术作品为基础利用AI生成图片,生成过程没有独创性的,应认定为侵权复制品。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本质。

(三)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实践中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等,但司法机关倾向于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一是法益侵害指向明确——侵犯他人著作权;二是行为构造上,AI仅为工具,本质仍是复制发行;三是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三、法律适用:司法认定的三大核心问题

(一)独创性判断

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新作品”?北京通州法院查明,被告通过输入关键词、预设低创设性参数生成与原作实质相同的图片,AI主导性过高,缺少被告的创作控制力,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最高法相关典型案例亦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是人类精神创作活动,AI生成内容是否受保护,取决于是否有实质性的智力投入。

(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检察机关通过多维度比对(轮廓、构图、线条等),并借助检察技术专家反复调整参数模拟生成过程,最终认定涉案图片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辩护律师可从比对样本代表性、比对方法规范性、是否存在“选择性比对”等角度质证。

(三)主观明知的证明

检察机关提取了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要求做到与原作品“基本一致”,并调取了AI工具技术参数——正向关键词设“清晰、高质量”,反向关键词设“去水印”,重绘幅度调至最小,充分印证其侵权故意。司法机关已从“口供依赖”转向“技术参数+电子数据”的综合判断模式。

四、辩护要点:全方位防御策略

(一)构成要件层面的抗辩

1、是否具备“以营利为目的”?

可从行为人确无营利意图、营利与侵权行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等角度切入。注意:间接盈利模式(如广告变现)仍可能被认定符合该要件。

2、“未经许可”的证明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系非法复制发行且不能提供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未经许可”。辩护时可积极举证曾尝试获取授权或存在合理使用依据。

3、“情节严重”是否达到入罪门槛:

严格审查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合法业务与侵权业务混同、退货未扣除等情形。

(二)AI技术特性层面的辩护

1、技术中立抗辩:

需以主动构建侵权预警机制为前提,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若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该抗辩仍有说服力。

2、AI生成物独创性主张:

若能证明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等有实质性智力投入,所生成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3、“实质性相似”的否认:

从比对样本完整性、比对方法科学性、相似是否仅为思想层面而非表达层面等角度质证。细微改变不足以否定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三)程序与证据层面的辩护

1、电子证据合法性问题:

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保管、移送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篡改可能。

2、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与规范性:

关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科学性,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3、单位犯罪的认定:

可从涉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是否存在个人冒用单位名义等角度抗辩。

五、合规启示与风险提示

1、企业合规建议:

建立严格的版权审查机制;保存AI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原始素材、提示词、参数等);设立侵权预警与应对机制,收到通知后及时下架。

2、刑事风险提示: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侵权作品500件以上即达刑事立案标准。共同犯罪中技术提供者、内容生成者、销售者均可能被追责。单位犯罪中单位及直接负责人员均需担责。

结语

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的判决,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AI技术手段不改变侵权行为的本质,工具属性不改变犯罪性质。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AI时代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需要不断理解新技术,同时在独创性认定、实质性相似比对、主观故意证明、电子证据审查等环节寻找辩护突破口。唯有以专业素养回应技术变革,方能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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