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更密、标准更清:《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律师实务全解读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21日)

法网更密、标准更清: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律师实务全解读

蚂蚁刑辩团队   李梦涵律师

2026 年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号,下称《解释(二)》),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作为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十二)、监察法与 2016 年贪污贿赂解释的重磅文件,《解释(二)》补空白、堵漏洞、严新型、平等保,实现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对职务犯罪辩护与代理产生系统性、颠覆性影响。

一、立法定位:不是“小修小补”,而是“体系补全”

2016 年解释重点规范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核心罪名,对单位犯罪、新型隐性腐败、财产刑与追赃等规则较为原则。《解释(二)》立足司法实践新问题,补齐单位贿赂、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斡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预期收益型受贿、特定财物认定等争议规则,统一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司法保护尺度,构建“公职 + 单位 + 民企”一体化惩治体系,真正织紧织密刑事法网。

二、核心变革:律师必须掌握的8大实务要点

单位犯罪“从模糊到清晰”,定罪量刑全量化

《解释(二)》首次系统明确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的数额与情节标准,终结此前司法认定尺度不一问题:

1.单位受贿罪:数额2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损失、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亦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2.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解释所列五项情形之一(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注:对单位行贿罪仅设“情节严重”一档加重情节,不同于单位行贿罪的两档设置。)

3.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前述五项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或者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具有前述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4.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50万元以上,或者介绍个人行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介绍单位行贿2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具有解释所列四项情形之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新型隐性腐败“精准打击”,辩护空间大幅收窄

1.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收受股票、股权等,已获利按实际获利算;未获利按案发时市场溢价算,彻底堵死只拿收益不付对价” 的脱罪空间。

2.特定财物鉴定强制化: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必须真伪鉴定价格认定,仅票据齐全、双方无异议可豁免,从源头规范数额计算。

3.斡旋受贿认定扩大化:利用职权地位便利,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罪;明知有不正当请托而收财视为承诺,是否转达不影响定罪,只收钱不办事” 难再脱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再扩容,辩护需精准界定职权边界

明确职务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主管关系,结合单位性质、职能、职务、制度安排、实践惯例综合认定;通过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利,直接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辩护需重点审查职权关联性、是否实质影响公务公正性。

)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取消倍数折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直接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不再按2016年解释的倍数折算,落实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一体保护,民企高管涉刑风险与量刑标准更透明。

)挪用公款认定“从严从细”,变相挪用无处遁形

1.虚构付款事由、应收账款不入账等逃避监管,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

2.数额巨大不退还” 明确为公诉前因客观原因未退还;办案机关依职权追回不算 主动退还,量刑需区分自退与追缴,辩护应聚焦退还时间、原因与主动性。

)罪与非罪边界“彻底厘清”,堵死定性漏洞

1.以单位名义收财但个人占有定个人受贿,否定 单位行为” 抗辩。

2.私分国有资产仅限管理层、隐瞒职工定贪污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

3.单位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益归个人以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追责。

4.虚构密切关系骗取财物定诈骗罪,区分介绍贿赂与诈边界。

)积极退赃“清单化”,追赃“全链条覆盖”

1.积极退赃认定:全部退赃、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查扣、共同犯罪退缴分取赃款并自愿续退,亲友代退视同本人退赃,为量刑从宽提供明确路径。

2.追缴范围扩大: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一并追缴;贿赂房屋追缴房屋;混合财产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第三人持有、赃款回流均纳入追缴,转移财产逃避追赃” 难度剧增。

)自首、数罪并罚规则细化

1.监察机关掌握线索未达数额较大,主动供述绝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以自首论,辩护应重视主动供述的时间、范围与完整性。

2.用公共财物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明确渎职与贿赂犯罪竞合处理规则。

三、与2016 年解释对比:三大核心差异

对比维度

2016年解释

《解释(二)》

罪名覆盖

核心个人犯罪为主,单位犯罪零散

全覆盖,单位贿赂、介绍贿赂等完整量化

民企犯罪

按公职标准倍数折算

直接参照,平等保护

新型腐败

原则性规定

预期收益、特定财物、斡旋受贿可操作化

追赃退赃

较为笼统

积极退赃清单化、追缴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

四、律师实务应对:辩护与代理的关键策略

(一)定罪辩护:聚焦“身份、职权、数额、目的” 四大核心

1.单位犯罪vs个人犯罪:重点审查决策程序、利益归属、财产是否混同,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2.利用职务便利:严格界定职权范围,否定无隶属制约关系的间接影响,排除斡旋受贿适用。

3.数额认定:对特定财物申请重新鉴定,对预期收益型受贿质疑溢价计算合理性,剔除无关金额。

4.主观目的:论证无受贿故意、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意思联络,阻却犯罪构成。

(二)量刑辩护:用足“积极退赃、自首、从宽情节”

1.主动退赃、配合追缴,固定积极退赃” 证据,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2.审查监察调查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主动供述主张自首。

3.区分公诉前自退” 与 机关追缴,避免认定 数额巨大不退还

(三)民企合规:提前防范涉刑风险

1.完善财务制度,杜绝个人与单位财产混同,避免个人承担单位行贿责任。

2.规范职务行为,明确职权边界,防范利用职务便利” 扩大认定风险。

3.建立行贿风险防控清单,严禁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行贿行为。

五、结语:司法更规范,辩护更精准

《解释(二)》标志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规制从重点打击” 走向 全面治理,既彰显依法严惩腐败的坚定立场,又通过明确标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兼顾惩治犯罪与权利保障。对律师而言,唯有吃透新旧规则衔接、精准把握定罪量刑边界,才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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