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洗钱罪:跨境辩护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22日)

马来西亚洗钱罪:
跨境辩护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从"一马公司"案说起——中马两国法律差异、实务难点与辩护策略全解析


作者 | 蚂蚁刑辩 张志华    刑事辩护实务



【导语】


作为一名深耕刑事辩护二十八年的律师,我在涉外案件中常遇到一个核心难题:马来西亚的洗钱罪到底怎么辩?它和国内的洗钱罪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同一个行为,在马来西亚可能判十五年,在国内却完全不同?这篇文章,我把这些年的实务经验整理出来,供各位同行参考。


01 马来西亚洗钱罪到底是什么?


先说结论:马来西亚的洗钱罪,比国内严得多。

马来西亚规制洗钱罪的核心法律是《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简称AMLA,Act 613)。注意,这不是他们《刑法典》里的一条,而是一部独立的特别法,地位很高。


▶ 什么是"非法活动收益"?
根据第3条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取得或变现的财产,以及转换、交换后的财产。范围极广——所有非法活动都算,连外国的重罪也涵盖在内。


什么行为会构成洗钱罪?根据第4条,以下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中招:

1. 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或犯罪工具的交易

2. 获取、收受、占有、掩饰该等收益或工具

3. 转移、转换、兑换、运送、处置或使用该等收益

4. 将资金运出或运入马来西亚境内

5. 隐瞒或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去向及所有权




最高刑期:15年监禁 + 高额罚款

罚款标准:收益5倍 或 500万林吉特(以较高者为准)


【重点】

最关键的一点是:马来西亚洗钱罪不以上游犯罪定罪为前提!即使上游犯罪尚未被检控或定罪,仍然可以单独对洗钱罪定罪。这跟国内的做法有本质区别。


此外,第4A条还针对"拆分交易规避申报"的行为设立了独立罪名(最高7年监禁),第4B条规定协助、教唆、企图洗钱的按同罪处罚。可以说,打击链条非常完整。


02 洗钱罪 vs 协助隐匿赃物罪:别搞混了


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里,除了这部特别法之外,《刑法典》(Act 574)第十七章还有个"协助隐匿赃物罪"(第414条),很多人容易把这两者搞混。

简单来说:

1. 洗钱罪(Act 613):管的是所有非法活动的收益(毒品、贪污贿赂、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什么都管),保护的是金融秩序+司法追赃秩序的双重法益。

2. 协助隐匿赃物罪(刑法典第414条):只管传统财产犯罪(盗窃、抢劫、欺诈等)的赃物,范围窄得多,只保护司法机关的追赃秩序。


两罪的处罚差距也很明显:



对比项

洗钱罪

协助隐匿赃物罪

适用范围

所有非法活动收益

仅传统财产犯罪赃物

最高刑期

15年

7年

上游犯罪依赖

可独立定罪

必须依附于上游财产犯罪

行为方式

交易、转换、跨境运输等全链条

仅隐匿、处置、销毁

【经典案例】

在震惊全球的"一马公司"(1MDB)案中,前总理纳吉布因涉及巨额贪污贿赂收益的处理,最终被认定为洗钱罪而非赃物类犯罪,并被判处重刑。这个案子完美印证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当行为涉及贪污贿赂等非传统财产犯罪收益时,直接走洗钱罪。


实务中的选择逻辑很简单:如果案件涉及毒品、贪污贿赂、恐怖融资等非财产类犯罪收益→走洗钱罪;如果只是盗窃、抢劫这类传统财产犯罪的赃物→走协助隐匿赃物罪。但要注意,两罪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形成竞合,需要精准区分,否则可能影响整个辩护策略的方向。


03 中马对比:同样的行为,天壤之别的后果


做跨境辩护,最头疼的就是要同时吃透两边的规则。下面这张表,是我整理的中马两国四个核心罪名的一站式对照,建议收藏:



对比维度

马来西亚洗钱罪
(Act 613 第4条)

马来西亚隐匿赃物罪
(刑法典第414条)

中国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

中国掩饰隐瞒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

立法定位

独立特别法,规制所有非法活动

刑法典内财产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上游犯罪范围

所有非法活动
含外国重罪,极广

仅盗窃、抢劫、欺诈等

七类特定重罪
范围较窄

所有犯罪
无限制

行为方式

交易、转换、跨境运输、
隐瞒性质等全链条

仅隐匿、处置、销毁

提供账户、转换财产、
转账、跨境转移等

窝藏、转移、收购、
代为销售等

独立性

可独立定罪

须依附上游犯罪

可独立定罪

可独立定罪

主刑

最高15年监禁

最高7年监禁

一般≤5年
严重≤10年

一般≤3年
严重≤7年

罚金

收益5倍或
500万林吉特

可并处罚金
无明确上限

洗钱数额
5%-20%罚金

可并处罚金
无明确比例

主观要件

客观事实推定明知
(无合理辩解即可推定)

客观事实推定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可通过行为推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
可通过行为推定


跨境辩护三个关键要点


1. 上游犯罪认定差异巨大:中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严格限定为七类,超出范围的只能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靠;但马来西亚那边是所有非法活动都算,所以同一种行为在两国可能定性完全不同。辩护时必须先明确上游犯罪类型,再选法律路径。

2. "明知"的推定规则不同:马来西亚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主观明知(比如你"没合理辩解就未履行审查义务"就直接推定);中国这边虽然也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司法解释更强调从行为方式、交易异常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马来西亚的推定适用更宽泛,辩护空间相对更小。

3. 跨境管辖权冲突:如果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参与了洗钱行为,两边都有可能管。这时候可以从管辖冲突(对方已先行处理)、主观无明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等角度切入,避免双重处罚。



04 实务挑战与辩护策略


四大核心挑战


1. 法律竞合复杂:跨境案件经常同时触及中马两国多罪名,洗钱罪和赃物类犯罪傻傻分不清楚的话,整个辩护方向就可能跑偏。

2. 证据认定难度大:马来西亚洗钱罪可以推定明知,国内两罪也大量依赖间接证据推定,控方举证门槛低,辩护方构建反证链的压力非常大。

3. 跨境取证困难:涉及马来西亚的案件,取证必须遵守当地程序,耗时耗力不说,两国的证据标准还存在差异。

4. 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在异国他乡打官司,程序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更多限制。


四大应对策略


1. 精准定性,区分罪名:死磕三个要素——"非法活动范围""行为方式""上游犯罪类型",把马来西亚洗钱罪和协助隐匿赃物罪、以及国内的两罪彻底厘清,这是所有策略的基础。

2. 突破主观明知推定:针对马来西亚的推定规则,重点论证当事人"无合理辩解未采取审查义务"这个前提不成立——证明已经做了合规审查、没有理由怀疑财产合法性;针对国内罪名则从认知能力、交易背景等角度切入,否定"明知"的存在。

3. 构建完整证据链:全面收集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合规审查文件等证据,证明行为的合法性。涉及跨境取证的,及时申请司法协助,确保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4. 盯住管辖权和程序问题:仔细比对中马两国的管辖权规则,积极主张优先管辖或一事不再理;重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如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用程序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写在最后


【总结】

马来西亚洗钱罪体系的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特别法 + 普通法"的二元结构,范围广、独立性强、处罚严厉。它与中国法律的对比,凸显了两国在金融监管理念、财产保护力度、证据认定规则上的深层差异。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唯有精准把握中马两国法律的每一个关键差异点,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从定性、证据、程序等多维度系统性地构建辩护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球化时代,跨境辩护的专业门槛只会越来越高。持续深耕,才能应对一切挑战。


本文基于马来西亚《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Act 613)、《刑法典》(Act 574)
及中国《刑法》相关规定撰写,仅供学术研究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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