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5月1日起施行,11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全明确!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24日)

两高发布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51日起施行,11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全明确!


蚂蚁刑辩团队  徐琦律师


20264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51日起正式施行。距离2016年《解释(一)》出台已整整十年,这份新规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织紧织密。


《解释(二)》涉及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11个罪名,实现了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的全覆盖。


一、重大政策转向:民企与国企人员"同罪同罚"


本次《解释(二)》最受法律界关注的制度设计,莫过于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与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全面统一入罪量刑数额,初衷直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司法平等保护。

旧标准回顾:根据2016年《解释(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元,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标准的2倍和5倍。


新规变化:《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具体新旧标准对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从10万元降至5万元;数额巨大从400万元降至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从200万元降至100万元。


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门槛从千万级别直接跌至300万元。这意味着,民企采购人员吃回扣3万元、销售总监侵占货款3万元,在新规下都将面临刑事追诉。


二、单位犯罪标准首次全面明确


此前,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长期缺乏明确独立的量刑标准,导致司法适用陷入困境。《解释(二)》前七条对此进行了系统性重塑。


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损失、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具有上述情形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入罪追诉。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且具有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职务晋升行贿等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财产类犯罪标准大幅调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认定为"差额巨大";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差额特别巨大"。此前立案标准仅为30万元,这意味着入罪门槛提高了10倍。


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3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此前标准为30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此前标准为10万元以上。


四、新型隐性腐败认定规则全面细化


针对腐败手段迭代升级,《解释(二)》回应了诸多实务难题。


预期收益型受贿: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特定财物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但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隶属、制约关系一律认定职务便利。


五、积极退赃认定规则完善


《解释(二)》明确三类情形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全部退赃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上述情形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六、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强化


建立原物—转化物—涉案份额—等值财产全链条追缴机制。原则上追缴原物,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对应份额,无法追缴原物的可追缴等值财产,可向行贿人、代为持有人追缴。无论赃款赃物通过代持、亲属收受等方式如何转移,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缴,杜绝"坐牢换发财"


七、提示:新规下实务要点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民企人员入罪门槛大幅降低,企业应尽快建立内部反腐败合规体系,规范财务审批制度,加强员工廉洁教育。


对个人的风险提示: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入罪门槛与公职人员持平,"吃回扣"3万元即面临刑事追诉,务须严守法律底线。


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实务要点:数额辩护必须对标"国家工作人员标准",积极退赃争取法定从宽的空间显著扩大,程序性辩护策略仍需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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