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判刑?罪名是如何认定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判刑?罪名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哪些行为是构成非吸?本罪与诈骗罪都有哪些区别以及如何定罪的?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本文详细整理汇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些法律规定。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18新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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