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610日起施行。

  2000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

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

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