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罪名及量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互联网

  寻衅滋事罪(293)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释义:

  

  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随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同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同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愤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心所欲、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寻衅滋事罪罪名及量刑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