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件,蚂蚁刑辩团队再下一城!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4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缓刑案件,蚂蚁刑辩团队再下一城!

  自11月12日收到杜某非法拘禁案缓刑判决后,本星期蚂蚁刑辩团队又收到一份缓刑判决——陈某某非吸收公众存款案获判缓刑。在不断的探索和积累中,蚂蚁刑辩团队终于迎来了缓刑辩护的收获期。

  

  近年来,国家为缓解资金市场供需矛盾,逐步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一些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后,隐藏的危机也随之而来,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突出,呈现高发态势,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2016年初蚂蚁刑辩团队承办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公司以某生态环保项目为名,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涉案金额高达九百万。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中仅是小团队负责人,属于公司中层领导干部。此时正值非吸案件高发期,张志华律师极其重视,在审查了案卷材料之后,张志华主任认为此案仍有获判缓刑的空间,确定了缓刑辩护的方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针对非吸罪名的特性,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整理了几点辩护思路:

  

  1、界清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于案件有决定性的意义。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在第二项内容(一)中规定:“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若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是为了公司的运营和资金周转,并非为个人目的,那么则不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2、犯罪嫌疑人在融资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应当结合公司整体吸收非法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来定罪量刑,做到罚得其当。

  

  3、准确认定非吸的对象从而核准犯罪数额。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如果仅有被害人的证言,缺少投资理财协议、银行凭证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不应当将这部分数额计入犯罪数额。

  

  4、其他例如自首、偶犯初犯和积极退赔等情节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在此文分析之列。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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