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封到股票期权:受贿手段的进化史就是一部反侦察史

(编辑:蚂蚁刑辩 日期:2026年04月17日)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一

谁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网里?

——受贿罪主体的三十年扩张史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二

收的不是现金,就不叫受贿吗?

——"财物"二字的三十年变形记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三

"我没直接管这事"能免责吗?

——"职务之便"的认定边界在悄悄移动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四

收了钱但"没办事"就不算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是怎么一步步降低的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五

   从信封到股票期权:

受贿手段的进化史就是一部反侦察史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六

  "我不知道那是贿赂"还能用吗?

——受贿故意的认定是如何走向"推定时代"的


从信封到股票期权:
受贿手段的进化史就是一部反侦察史


受贿罪演进系列·之五

蚂蚁刑辩张志华



1997年的时候,受贿的画面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信封,一沓现金,一次握手,一笔权钱交易完成。简单、粗暴、容易取证。


但后来行贿受贿的人都学聪明了。直接送现金太危险,那就送房子吧——打折卖给你;送房子也太明显,那就送"投资机会"吧——你不出钱,年底给你分红;连投资都觉得不稳妥?那就安排你家人一份"不用上班的工作"……


每一次新的花样出现之后,法律都会跟上。这是一场持续了近三十年的猫鼠游戏。


2007年:八大花招一次封堵


2007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受贿意见,堪称反腐史上的里程碑。它一口气列举了八种新型受贿方式,几乎把当时市面上流行的所有"创新手法"一网打尽:


一是"买房打折"。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了一套房子,差额部分就是受贿额——省了多少就是收了多少。反过来,你高价把房子卖给行贿人,多出来的部分同样算受贿。


二是"收干股"。你一分钱没掏就在人家公司占股,转让时的股价就是受贿额,后来分的红算是受贿产生的孳息——还得另外算。


三是"合作投资"。对方出资你挂名,赚了钱你拿走大头,出资额就是受贿额。

四是"委托理财"。你把钱交给对方"打理",对方给你远超市场水平的回报率,超出正常收益的部分就是受贿。


五是"赌场输赢"。你跟老板打牌,每次你都赢,输的钱老板买单——结合背景场合次数等因素综合判断后,赢的钱就是受贿。


六是"空饷薪酬"。你的亲属在某公司挂名,不上班照拿工资,工资额就是受贿额。


七是"代收模式"。你不直接收,授意你的特定关系人(配偶、子女、情妇等)替你收。


八是"借用不过户"。房子车子你用了好几年,产权一直没过户到你名下——不影响定罪。


法发〔2007〕22号 第一至第八条摘要(全文见原文件):
涵盖交易型、干股型、合作投资型、委托理财型、赌博型、挂名薪酬型、特定关系人代收型、借用物品型八类受贿手段,分别规定了每种形式的受贿数额计算方法。


还有两条特别值得注意的规定


意见第九条确立了"及时退还"原则:收了钱如果马上退还或上交,不认定为受贿。但如果是听说要被查了才赶紧退回去的——对不起,晚了,还是受贿。这里的关键词是"及时性"和"主动性"。


意见第十条则把受贿的时间轴延伸到了离职以后——在职期间跟人约好"等我退休了你再给我",然后退休后真的拿了钱,照样算受贿。甚至在退休前后连续收的,前后都要一起算进去。


法发〔2007〕22号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2026年:最后一道防线也被突破


最新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堵住了一个长期存在的辩护口子——"转达问题"。以前很多案件里,被告人的律师会说:我的当事人虽然收了钱,但他从来没有把这个请托事项传达给相关的经办人,所以根本不存在"谋利"的事实。

2026年的解释直接回应:"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释〔2026〕6号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同时,解释(二)第十七条还厘清了三种复杂情形:既介绍又共谋的,按重的定;截留钱款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虚构关系诈骗的,定诈骗罪。


律师的总结


从信封到干股,从现金到期权,从即时兑现到延期兑付,从本人收受到关系人代收——受贿手段的进化史,本质上是一部反侦查能力的进化史。但法律的应对也很清晰:你变招,我也变招,而且我的招数比你更多。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这个过程的最大意义在于:不要以为自己找到了"安全通道"——那条路大概率已经被封死了,只是你还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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