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条文数量增加近一倍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9日  作者: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来源:法律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条文数量增加近一倍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6章53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做了较大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围绕坚持宪法定位,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完善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增加规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明确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一,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为贯彻司法改革要求,合理精简整合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规定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检察院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第二,规定了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完善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是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是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了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般职权外,此次修改还规定了最高检行使的职权,具体包括: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六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提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七是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将这一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

  

  八是增加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规定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

  

  九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

  

  ※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对草案的解读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通过 条文数量增加近一倍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