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公款与公物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显著差异,那么挪用公物的行为能否按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物是否能转化为挪用公款呢?

  

  【蚂蚁观点】

  

  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析:

  

  1、挪用特定公物。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用品等款物的,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刑法》第384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挪用上述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挪用一般公物供自己使用。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挪用一般公物罪,所以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一般按照其他的职务犯罪处理,比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

  

  3、挪用公物然后予以变卖,使用所得款项。

  

  这种形式上的挪用行为从本质上与纯粹的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物行为不同,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此类挪用行为追求的已不是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价值,其本质与贪污罪的特征是一致的,应按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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