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解】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原创

  【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伤害自诉案件时,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持县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来法院起诉的情况。请问:县级人民医院的非主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蚂蚁观点】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持医院出具的有关伤情的诊断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将该诊断书附卷供参考。

  

  经过综合分析,如认为属于伤害案中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予受理。为了查明具体伤情,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同时,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医院的原始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可供人民法院受理自诉伤害案件时参考。

  

  注:文章由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原创,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ID:mayixingbian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每日一解】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