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实用小工具】常见犯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编者按:此表是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归纳整理而成,后续还将有更全更详细的量刑情节法律法规汇编推出,敬请期待!
常见犯罪量刑(23个)
罪名 | 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
1、交通肇事罪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3年—5年 | ||||
逃逸致1人死亡 | 7年—10年 | ||||
2、故意伤害罪 | 致1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
致1人重伤 | 3年—5年 | ||||
特别残忍手段致1人重伤造成6级残疾 | 10年—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伤害致死1人 | 无期徒刑 | ||||
3、强奸罪 | 强奸妇女1人 | 3—6年 | 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
奸淫幼女1人 | 4-7年 | ||||
(1)强奸情节恶劣 (2)强奸三人的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4、非法拘禁罪 | 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
致1人重伤 | 3—5年 | ||||
致1人死亡 | 10—13年 |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 加10%-20%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
5、抢劫罪 | 抢劫一次 | 3—6年 | 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1)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6、盗窃罪 | (1)数额较大 (2)二年内三次盗窃 (3)入室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7、诈骗罪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8、抢夺罪 |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5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9、职务侵占罪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数额巨大 | 5—6年 | ||||
10、敲诈勒索罪 |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敲诈勒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5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11、妨害公务罪 | 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 加10%-30% | ||||
12、聚众斗殴 | 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1)聚众斗殴三次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 3—5年 | ||||
13、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1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 | ||||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一般情节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情节严重 | 3—4年 | ||||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 15年 | 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 7—8年 | ||||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 3—4年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 加10%-30% |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 |||||
毒品再犯 | |||||
受雇运输毒品 | 减30%以下 |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
注:本指导意见规范的15种案件,其他案件可以参照。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罪名 | 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16、危险驾驶罪 | 一般情节 | 1—2个月拘役 |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般情节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18、集资诈骗罪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19、信用卡诈骗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20、合同诈骗罪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7—9年有期徒刑 | 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情节严重的 | 3—4年有期徒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 一般情节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蚂蚁刑辩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注:本指导意见规范的8种案件,其他案件可以参照。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