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定罪量刑标准: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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