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定罪量刑标准: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团队电话:18913353326

首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定罪量刑标准

蚂蚁刑辩刑事律师微信

加团队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