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作者:刑事律师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定罪量刑标准:


  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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