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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