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

  

  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

  

  (注:根据2011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2017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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