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  来源:本站原创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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