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情节加减刑期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故意伤害罪情节加减刑期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接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到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械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

  

  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定罪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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