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作者:蚂蚁刑辩  来源:本站原创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人的性权利和构成犯罪的条件等方面看来,性贿赂不构成犯罪,而且中国刑法中也没有对性贿赂定罪处罚。南京刑事律师蚂蚁刑辩解读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思考和建议。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人的性权利和构成犯罪的条件等方面看来,性贿赂不构成犯罪,而且中国刑法中也没有对性贿赂定罪处罚。

  

  一、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9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明确规定贿赂的内容为“财物”,而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由于性有可能会和感情联系在一起,不以认识的时间长短,感情是否浓厚作为判断的标准,所以不能认定是两人两情相悦还是卖淫嫖娼关系或者甘当二奶的情况,所以不能作贿赂处理。

  

  二、量刑困难。对于性贿赂,马克昌教授一语道破,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性行为难以量化,比如是以发生性关系的总量为参考值,还是以与多少人发生过性关系为参考值,都难以实际操作。现行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性贿赂的量刑标准,如果硬要以“性贿赂”来量刑,不免有客观归罪之嫌疑。

  

  三、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日本《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在此,法律只提“贿赂”,并未规定贿赂的具体内容。而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从其刑法解释和其贿赂罪判例来看,其内容包括“人们的需要、欲望的一切利益(大判明治43.12.19刑录16辑2239页)”,“艺妓的表演艺术(大判明治43.12.19刑录16辑2239页)”,“男女间的交情(大判大正4.7.9刑集21辑990页,最判昭和36.1.13刑集35卷113页)”15“男女间的交情”作为贿赂的内容,这可能是唯一一个曾经出现过的性贿赂入罪的法例,而且也并非立法明文规定。

  

  虽然,我们不能以性贿赂来直接认定行为人的受贿行为,无法犯罪化,但也不能纵容这种违反道德的恶劣行为,可以将其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或者通过党纪、政纪和道德遣责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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