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是否一定有利?有无弊处?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8日  作者:蚂蚁刑辩研究  来源:本站原创

  刑事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是否一定有利?有无弊处?刑事律师蚂蚁刑辩团队来谈谈刑事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利弊。


  首先,庭前会议的启动,一是依辩护律师申请,二是法院直接决定。刑事辩护律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是为了解决刑事律师提出的问题,律师当然必须参加。而法院通知召开的庭前会议,律师也当然必须参加。因此,无论是利是弊,律师都必须参加。

  

  其次,庭前会议一般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比如说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申请法官书记员回避,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提出新的证据,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但近年来,也涉及到了一些实体问题,比如,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证据开示,双方提出质证意见,甚至通过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发表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再如要求控辩双方发表简要辩护意见,由法庭来确定争议焦点,便于组织安排庭审调查重点。值得关注的是,最高院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里,还允许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实质性辩护,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因此,庭前会议具有小庭审的功能,律师必须重视并发挥在庭前会议中的作用。

  

  第三,庭前会议上可能对律师辩护工作不利的有:一是通知律师证人(鉴定人、警察、专家证人)没有必要出庭;二是通知律师证人经传不能出庭;三是通知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告知律师不得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得再在庭上提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和意见;四是要求庭审上不得对某些问题进行发问和发表意见;五是对被告人直接进行讯问,要求其对案件证据提出实质性意见,或对其直接做认罪辅导工作;五是要求律师在限定时间内把庭开完。

  

  对于证人不到庭,法院认为无必要,律师认为有必要,但权在法官手上,律师也很无奈,只能在正式开庭时加强质证,说服法院认为该证言存在严重的三性问题,从而能够在接下来的审理中通知证人出庭,或庭前组织控辩双方一起向证人进行庭外调查。

  

  对证人无法到庭的,律师如有途径,可以协助联系证人出庭。如果家属有途径,可以让家属做工作,但必须保证家属不得引导证人作虚假证言。联系好的,律师可以将证人直接带到法庭出庭作证。

  

  对告知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律师应当服从其决定,但不等于不能在庭审中谈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后,律师可以在庭审发问中对非法取证的情况进行发问,可以在质证中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对本案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问题及有关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对法庭限制发言内容和发言时间的问题,律师首先要看限制的发言内容和时间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所限制的内容确与本案无关,律师予以同意;如果所限制的内容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关,律师必须庭上发表,律师则应据理力争,在正式庭审还是要坚持发表。对发言时间的限制,如果合理,律师当然应该遵从,律师本来就应该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但如果要求苛刻,比如说一个复杂的无罪辩护案件,最起码要一天审理,法官说必须半天审完,让律师简单一点,律师则不能答应。

  

  总而言之,庭前会议的召开,对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又多了一次平台和机会,总体是有利的。对其中可能不利的问题,刑事律师也要避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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